据越南《投资报》9月7日报道,越南资源环境部即将出台矿产开发新规定,拟弥补2008年第71号决定关于环保方面的漏洞。
根据新规定,矿产企业的权利要与保护、恢复和改善环境义务紧密结合,不能逃避环保责任。任何企业和个人拟投资开发矿产,均须向政府职能部门提交环境影响报告、恢复和改善环境的承诺书及具体方案,并交纳环保专项资金。正在实施的项目须补充提交上述文件。企业若不履行环保义务,则停业整顿乃至被撤销开发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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