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发改委、省煤炭工业局、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规范全省煤矿建设生产秩序,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好转,保障煤炭稳定供应。
《通知》要求,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建设程序,未履行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等国家规定程序的新建、改扩建、扩能改造煤矿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新建及扩能改造矿井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按规定程序报批,违规建设、生产的煤矿,必须立即停工、停产。同时,严格执行联合试运转、竣工验收等有关规定,做到“五证一照”,并按核定能力组织生产。煤矿企业如果存在无证、证照不全或未及时变更擅自从事煤炭生产的,3个月内发现两次及以上超能力生产,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整改后仍不达标准的,将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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