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政府印发了《山东省钢铁产业淘汰压缩落后产能实施方案》。按照《方案》,“十二五”期间,山东将压缩钢铁产能1000万吨以上,总规模控制在5000万吨;2015年前,全省淘汰炼铁产能2111万吨、炼钢产能2257万吨。2009~2011年,山东已经累计完成淘汰炼铁产能1333.7万吨、炼钢产能334.3万吨。
《方案》要求,年度淘汰压缩计划及相关企业、设备名单要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及省主流媒体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列入年度淘汰压缩落后产能计划的相关设备和生产线,要于当年10月底前全部关停,12月底前全部拆除,使其不能恢复生产。
为推进《方案》顺利实施,山东省还制定了保障措施。一方面,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把各项试点工作完成情况纳入部门和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建立健全重大工作目标责任制,根据试点目标任务时序进展,加大工作绩效考核和督促检查力度。另一方面,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督查考核,强化政策措施。《方案》明确提出,淘汰压缩落后产能工作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省政府将根据年度淘汰压缩计划分别与各级、各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并加强对各级、各有关部门及企业集团完成淘汰压缩落后产能目标任务情况进行监督考核,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安全生产、产品质量、职业健康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依法淘汰压缩钢铁产能。
山东还将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压缩产能任务的地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区工业投资项目的环评、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规定淘汰压缩钢铁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必要时采取提高差别电价、停止供电等惩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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