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工业企业参与大用户直购电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全文如下:
工信部联产业[2009]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主管部门,电监会各派出机构:
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以下简称“大用户直购电”)试点是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十一五”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19号)和《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暂行办法》(电监输电[2004]17号)(以下简称电监输电[2004]17号)的精神,为加强国家产业政策和电力体制改革政策的协调配合,积极稳妥推进工业领域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工作,调整和振兴重点产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现就选择和规范工业企业参与大用户直购电试点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参与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工业企业的基本条件
各地要把选择参与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工业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与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促进节能减排降耗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结合起来。试点企业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企业集团的分公司在取得集团授权后可按属地管理提出申请)。
(二)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企业不得有违反《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规定的建设项目;不得存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中规定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
(三)符合行业准入条件要求。对国家已发布行业准入条件的铁合金、焦化、铝、铜冶炼、铅锌、电石、氯碱(烧碱、聚氯乙烯)、平板玻璃、玻璃纤维等行业,企业的工艺、技术、装备、规模,以及能耗、环保和安全生产等指标必须符合行业准入条件规定的要求;对国家已发布行业准入条件,并实施行业准入管理的铁合金、焦化、铝、铜冶炼、铅锌、电石等行业,试点企业必须为国家公告的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
(四)建设项目的投资立项、土地利用、环境评价、节能评价等符合国家有关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要求。
(五)企业用电电压等级应在110千伏及以上。
(六)遵守国家有关用电管理规定,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维护电力安全。企业商业信用良好。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园区可参照条件申报试点。
二、结合实际,制定试点企业具体条件和试点方案
(一)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电力监管机构等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和试点电量规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遵循试点先行、循序渐进的原则,在上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本地区参与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工业企业的具体条件。
各地在制定试点企业具体条件时,坚持选择用电量较大、接入电压较高的企业;坚持优先支持当前实施调整和振兴产业、骨干企业发展;坚持鼓励先进生产能力、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坚持推进节能减排和产业升级;坚持公开、公正、透明,做到条件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试点企业具体条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二)各相关电力监管机构会同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电监输电[2004]17号文件有关要求,研究确定本地区大用户直购电试点电量规模、组织编制大用户直购电试点方案和有关交易规则,经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牵头组织审定后实施。试点企业具体条件为本地区大用户直购电试点方案的组成部分。
三、试点企业的确定和监督管理
(一)企业自愿申请。符合各省试点企业具体条件的工业企业,均可自愿申请参加试点,申请办法由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电力监管机构共同研究制定。
(二)公布试点企业名单。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受理本地区工业企业参与大用户直购电试点申请,会同相关电力监管机构等有关部门核实有关情况,根据本地区试点方案,确定试点企业名单,并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同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备案。试点企业名单正式公布前,应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加强对试点企业的监督检查。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电力监管机构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对本地区试点企业保持试点条件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原则上每年检查一次,并将监督检查意见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适时组织对试点企业情况进行抽查。
四、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做好工业企业参与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工作。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相关电力监管机构等要加强协调配合,通力合作做好工业领域内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工作,推进产业结构升级,促进工业经济健康发展。
本《通知》中涉及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相关行业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及标准进行修订时,按修订后的要求执行;各地也应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对参与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工业企业具体条件适时进行修订完善。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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