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作者:佚名发布时间:1970-01-01
本报讯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本月初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决定从2009年7月起开始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这标志着内蒙古自治区能源价格改革和进一步完善煤炭价格形成机制迈出重要一步。
2002年以来,在市场需求带动下,国内煤炭价格持续上涨,并一直处于高位运行。煤炭价格上涨带动了煤炭生产的快速发展。2008年,内蒙古自治区原煤产量达到4.72亿吨,居全国第二位。煤炭工业的快速发展也带来环境破坏、矿区沉陷、收入分配不平衡、矿区富余人员需要转移安置等新问题。随着煤炭开采规模的不断扩大,这些问题亟待解决。内蒙古作为全国产煤大区,设立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对于完善煤炭资源价格的宏观调控能力,解决煤炭开发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办法》规定,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采原煤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原煤产量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具体按煤种确定为褐煤每吨征收8元,无烟煤每吨征收20元,其他煤种每吨征收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