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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矿难2人死亡 为逃惩罚竟私了

作者:31发布时间:2013-01-30

  山西省吕梁市中阳县乔家村矿(山西省桃园鑫隆煤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17日发作一同安全事故招致两人死亡。事故发作后.鑫隆煤业以每人280万元的高额赔付款实行私了。

  据知情矿工反映.2012年7月17日晚4时许山西桃园鑫隆煤业有限公司乔家沟煤矿工作面发作一同安全事故。矿工付永平、陈程度在掘空中时发作透水事故当场死亡,后被矿方人员连夜拉往陕西处置。死者一系中阳县武家庄人43岁.是矿上的安全员。死者二是长治人,事故发作后以每人280万元的高额赔付款和死者家眷私了此事。

  作为矿方,瞒报事故的“收益”大于“本钱”。矿难发作后宁愿花钱将事故摆平也不愿上报.是由于事故一旦曝光就要停产.以至于一个政府的煤矿都要实行安全上产整理。《消费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条例》第13条规定: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作后逃避的处上一年的年收入百分百的罚款。关于矿方这种损失是他们不愿意承受的。更有甚者.部分监管单位和主管部门为了各自的利益.无形中充任了煤矿违法违规消费的维护伞,监管部门形同虚设。

  目前,党中央、国务院紧密注重安全消费工作采取一系列措施.不时强化消费监管监察体系和组织机构树立并对呈现安全事故的相关单位给予严厉处分。然而在巨额利润面前官商勾搭为追求利润最大化. 企业把安全消费和投入早已抛的无影无踪,致使安全事故频发。而瞒报矿难则同等于埋下了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