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为保护稀缺煤种,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布的《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开始实施。
《规定》对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提出以下要求:开发建设环节,实行生产总量控制、加强规划、优化开发布局;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排本地区特殊和稀缺煤类产量;资源开发由中方控股;矿区和煤矿设计服务年限均不得低于规范规定的1.2倍。
特殊和稀缺煤类矿井投产后十年内不得提高生产能力。生产管理环节,规定回采率,薄煤层不低于88%,中厚煤层不低于83%,厚煤层不低于78%;生产企业不得超能力生产,不得使用落后工艺,不得采厚弃薄、采易弃难;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定期对生产企业采区回采率等进行考核。加工利用环节,特殊和稀缺煤类应当全部洗选;洗选后优先用于冶金、化工、材料等行业,限制作为燃料直接利用。
就违反规定后的法律责任,《规定》明确指出,未达到规定回采率的,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回采率的,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超过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排产量限额进行生产的,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罚款。
《规定》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肯定有助于特殊和稀缺煤类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但是特殊和稀缺煤类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又不能完全寄托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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