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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网媒:宏兴钢铁隐报瞒报事故 3人死亡

作者:27发布时间:2013-03-19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问题不断下大力度监管、治理以及采取多种防范措施,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期让企业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然而一些企业却公然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更有一些地方企业对生产事故隐报瞒报、欺上瞒下、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层出不穷。
 
    近日,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朱各庄镇指挥村村民举报称,位于指挥村附近的宏兴实业,在2013年春节前曾经发生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3人死亡,其中有一名女孩年仅25岁的。
 
   据村民反映,事故发生于2012年11月26日,三名死者中有两名男性一名女性,女性死者年仅25岁。三名死者分别为张守仁(音),男,朱各庄镇坎上村村民,五十多岁;鲁忠仁(音),朱各庄镇指挥村村民,五十多岁;高圆圆(音),女,死亡时年仅二十五岁。事发后,宏兴实业并没有上报相关部门,而只是向死者家属进行了经济赔偿,随后便继续开工生产,并没有停工整顿。
 
    三名死者死因分别为:张守仁(音)系转炉时被砸死的;鲁忠仁(音)系掉落在四号高炉的料仓致死;高圆圆(音)系被暖气崩死的。据悉,宏兴实业向每户死者家属赔偿了各五十多万,并与各户达成了保密协议。
 
    人命关天,宏兴实业这种做法,无异于草菅人命,拿生命当儿戏,不但谎报瞒报,还不对企业进行停工整顿,吸取教训。如此一来,安全隐患依然存在,没有根本排除再次发生惨剧的危险因素。
 
    国务院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当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在河北省安监局以及秦皇岛市安监部门相关网站记录中都没有查到关于宏兴实业此次事故的上报材料,宏兴实业也没有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上报事故情况,时至今日也没有主动上报,这已经属于典型的瞒报行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应当依法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以及涉事企业。
 
    早在2007年12月1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曾发布了〔2007〕第13号令,其中第七条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应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将事故情况报出。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另据当地主管部门讲,并不知道(也没有接)到宏兴实业此次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和信息。
 
    目前,当地主管部门已经对此事展开调查,我们将继续进行关注。、武汉创联机械有限公司等企业入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