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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煤炭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意义

作者:1180发布时间:2013-07-02

       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以下简称《煤炭法》)等多部法律的修改获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以主席令的方式予以公布,修改后的法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煤炭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就是去掉煤炭生产许可和煤炭经营审批的有关条款,同时进一步提高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法律地位,将之前“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改为“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

  今年5月15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指出,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共计117项。其中一项涉及煤炭的审批事项下放,即企业投资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低于120万吨的煤矿开发项目核准由国家发改委下放至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早在国务院下发《决定》之前,就有传言称有关部门要取消对设立煤炭经营企业的审批,也就是说要取消煤炭经营资格证,但《决定》丝毫没有提及煤炭经营许可证,这不免让人有些失望。稍加注意,不难发现,《决定》同时提到“另有16项拟取消或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是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如今,《煤炭法》修改了,而且修改的主要内容正是去掉了煤炭生产许可和煤炭经营资格审批有关方面的条款。在国务院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背景下,《煤炭法》的修改为取消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经营资格证扫除了法律障碍,煤炭经营资格审批制度即将寿终正寝。取消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经营资格证对于煤炭生产和经营企业、对于煤炭行业和市场发展意味着什么?笔者谈一下自己的一点看法。

  首先,取消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经营资格证,意味着政府对煤炭行业的管理更加科学,煤炭市场化程度进一步加深。之前,煤炭生产企业想要正常生产需要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等六证。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部分前置条款是要取得采矿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另外一部分前置条款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等其他证件时也有相应要求。也就是说,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设置属于重复监管,不够科学。取消煤炭生产许可证,将“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改为“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无疑是政府行业管理走向科学化的重要标志。另外,取消煤炭经营资格审批等于是取消了煤炭经营的行政门槛,只要是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均可以从事煤炭经营,煤炭市场化程度无疑进一步加深。

  其次,意味着煤炭生产和经营企业每年将会节约一大笔费用,节省一定的人力和物力开支。取消生产许可和经营资格审批之后,煤炭生产和经营企业不必再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为生产和经营许可证的办理和年审四处奔波。相反,企业可以将更多的资源投入到企业日常生产和经营中去,有助于为市场提供更加符合需求的产品。

  再次,意味着只要企业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均可以从事煤炭经营。之前由于不能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而挂靠在持证企业名下进行经营的企业将拥有合法身份,这些企业不必再支付名以上的管理费用,从而有助于企业降低运营成本,在市场紧张时对缓解煤价上涨将有一定积极作用。

  最后,意味着煤炭市场的竞争将更加激烈。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一个行业能否自由进入,是决定该行业竞争程度的重要条件,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如果一个行业企业可以自由进入和退出,该行业的竞争性相对较强。对于煤炭行业来说,与取消经营资格证之前相比,取消经营资格证之后,行业的竞争程度将明显增强。短期来看,由于煤炭市场低迷,竞争是否更加激烈不容易看出来,但随着时间推移,我们将越来越会发现,煤炭市场的竞争将越来越激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