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显示,原告与第一被告和原济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原济南钢铁”)三方于2011年10月31日签订了《保兑仓业务三方协议》,约定原告以授信融资形式向第一被告提供融资2.85亿元,用于购买原济南钢铁的钢材,并开具收款人为原济南钢铁、还款人为第一被告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直接交付原济南钢铁。第一被告在向原告支付8550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后,剩余融资款约2亿元未按期归还。
根据上述协议有关条款,原济南钢铁应当按照承兑汇票票面金额承担余额退款责任。因此,原告请求法院追加山东钢铁济南分公司为该案被告。
山东钢铁表示,一审判决后公司已提起上诉,故该案对公司财务指标的影响程度及影响时间在最终审理结果出来后方能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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