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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投资山西煤业被国有化 浙江省政府调研

作者:佚名发布时间:1970-01-01

一场规模巨大的煤矿国有化运动,令温州人黄益铫砸在矿井里的5亿元投资前景渺茫。

今年4月,山西省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发[2009]10号,下称“10号文”),明确将全省登记在册的2840多座煤矿收归国有,9月底前完成《进驻被兼并煤矿协议》签约仪式,到2010年仅保留1000座。

本报记者独家获悉,一份名为“浙商在晋投资的煤矿企业在山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背景下可能遭受重大损失”的调研报告,已经由浙江省国土厅、司法厅及省协作办等部门完成。

目前浙商在山西投资煤矿企业已超过450家,投资总额在500亿元以上,浙籍相关从业人员在10000人以上。

报告称,其中大部分浙商都是山西省近年来招商引资过去的,如今却被要求“占股不得超过30%”,而其原有合法的资源采矿权补偿价款计算方法由山西省政府确定,此举不仅没有法律依据,也与国务院煤炭产业政策相冲突。

该课题组组长、浙江产权交易所矿业权交易中心主任王小军已向有关部门书面呼吁,中央政府应重视山西煤矿国有化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维护浙江、福建等地民企在山西的合法权益。

补偿款不足投资半数

提起煤矿,黄益铫就烦躁不安。

黄益铫家乡在温州市平阳县水头镇,该镇几乎每年都要受到台风侵扰,再加上这里人多山多地少,为了生计,许多平阳人早年结伴到山西下矿井挖煤。1996年,黄益铫的岳父和几位朋友集资承包了山西宁武县的一口煤井。但当时煤炭一路下跌到了每吨仅10元,不到两年时间就亏了400多万元,结果不得不转让给了别人。

2000年后,煤炭市场回暖,山西省也出台了许多引导民营资本进入煤炭小企业的政策,温州资本陆续涌入山西煤炭行业。仅平阳县在晋煤矿投资就达300多亿,涉及260多座煤矿。

2005年起,黄益铫累计斥资5亿元,盘下3座核定年产15万吨的小煤矿,其中就包括岳父当年兵败的矿井。到2008年3月,终于办理齐全相关开采证件。但在奥运会前,山西所有小煤矿临时性停止开采,黄的煤矿一直关停。

2009年初,山西省出台了《煤炭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提出“到2011年,全省矿井数量减少到1000处,矿井单井生产规模达到90万吨/年以上。到2011年,形成三个亿吨级和四个5000万吨级的大型煤炭企业集团,大集团煤炭产量占到全省的75%以上。”

4月份,山西省政府下发“10号文”,明确到2010年全省仅保留1000座煤矿,兼并重组后的煤炭企业规模原则上不低于年产300万吨,单井生产规模原则上不低于90万吨。

一位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杨姓女士表示,她2004年花9亿元在山西昔阳与和顺买下了两座煤矿。按照山西省的有关政策,此次小煤矿被并购的补偿分三块:资产、已缴纳矿山资源费1700万元的返还和其他损失补偿,加起来每座投资亿元以上的小煤矿只能得到5000万元的补偿。而且,补偿款也不可能一次性付给被兼并企业。

黄益铫说,此次参与宁武县“收编”小煤矿的国有企业主要是汾西煤矿集团,最近,宁武县政府和汾西煤炭集团的人天天给他打电话,希望他参加谈判,早日结束并购工作。

可能危及浙江民间信贷链条

浙江民企投资煤矿的遭遇,引起了浙江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7月上旬,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省经济协作办组织的调研组紧急赶赴山西,走访晋中、临汾、大同等地浙籍企业。浙江矿业权交易中心主任王小军担任该课题组组长,他亦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王小军说,2005年山西省进行煤矿资源有偿使用改革以来,大批浙商经过公平竞争,签订资源出让协议,缴纳了资源价款,并取得了煤矿采矿许可证,办理了工商、税务等相关登记。同时,为长期经营,他们对矿山矿井进行了大量投入,改善生产环境,提高了产能。

但在不到4年的时间里,山西省三次发文,将全省煤矿企业的“准入标准”一提再提:单井年产从9万吨提高到30万吨再到90万吨;企业的生产规模必须达到300万吨/年;全省矿井总数要从原有的2840处减少到1000处。

王小军认为,这些要求过于苛刻,势必造成依法取得的、六证齐全的合法矿山不能依法生产。而绝大多数浙资矿山属于中小矿,面临无条件兼并或关闭的命运。

“有一个更为严峻的问题,就是投资者的资金构成。”他说,不少浙商投资款项来自浙江省内的亲戚、同学、朋友、同事,甚至是民间借贷。中小矿兼并重组造成的巨大损失,涉及到众多企、事业单位和银行等,很有可能将引起连锁反应。

浙江省经济协作办公室合作处处长吴永平也向本报指出,山西浙商返销煤炭占浙江省消耗煤炭总量的30%,一旦断供,浙江省内能源紧张状况或将再度显现,对于经济社会健康发展造成消极影响。目前,浙商控制的煤炭年产量5000多万吨,其中3000万—3500万吨直接或间接销往浙江省。

调研组报告本月已经送达浙江省司法厅。报告建议,由浙江省国土、司法、各省经济协作办等部门组成协调小组,对外省资本在晋煤矿投资的情况作更深入调查;并与山西省政府商讨,对符合法律规定,手续完备的矿山,建议考虑到历史成因,继续允许开采。对手续不完备或有缺陷的矿山以及手续完备但浙商愿意退出的矿山,商量合理补偿原则。

浙江省司法厅律管处处长王兰青表示,目前律管处正在对报告中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确认属实后将上报省委省政府。

另据本报从权威渠道获悉,同为在晋投资煤矿的主要省份之一的福建省,为维护闽商的合法权益,已派出相关部门与山西省进行协商,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来源:凤凰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