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28日,被告人冯海、张徐无故不参加班会,被班长何某将其考勤打为旷工,于是二人商量如何去找班长算账。当晚23时50分许,两被告人来到韶钢三钢厂西头厂门口,这时何某刚好下中班路过,冯海即冲上前去朝何某的胸前踢了两脚,接着张徐用拳脚殴打何某上半身和头部,致使何某胸部、肋部等多处受伤。经鉴定,何某右侧肋骨骨折,属轻伤;右侧气胸,属轻伤。次日凌晨2时许,两被告人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在事后赔偿了受害人2.1万元,获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海、张徐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两被告人在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能积极主动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Copyright (c) 2025 www.driinfo.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天津奥沃冶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津ICP备11000233号-2
津公网安备12010202000247
电话:022-24410619 传真:022-24410619
E-mail:1208802042@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