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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出台《规定》 设置“四道防线” 严管燃煤污染

作者:1180发布时间:2013-12-16

       雾霾频现,燃煤污染可谓是祸首。天津市日前出台《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设置“四道防线”严管煤炭质量、堆场设置、燃煤污染物排放和扬尘污染。对煤炭购销、储存、使用中的质量标准、环保措施、管理机制和违法行为处理进行明确规定,并配套制定了《工业和民用煤质量》地方标准。

  从天津市环保部门了解到,天津现在约有1000多家煤炭经营企业,年经营量1亿吨左右,2012年天津规模以上工业单位的用煤量中,电力、冶金、化工、供热、石油化工等约用煤4000余万吨,其余为企事业和民用煤量。
  
  截至2012年,天津市煤炭消费量已由2001年的2500万吨上升到5200万吨左右,11年间增幅逾1倍。今年9月,天津市政府批准实施的《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方案》提出“到2017年PM2.5年均浓度比2012年下降25%”的硬性指标。
  
  要实现这一指标,就要削减煤炭消费总量。天津市决定,到2017年底,净削减煤炭消费总量1000万吨,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5%以下。
  
  此外,与《规定》相配套制定的天津市《工业和民用煤质量》地方标准要求,将发电用煤全硫含量限定为≤0.50%、灰分≤12.50%,低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硫分≤1%、灰分≤16%的指标要求;将民用煤全硫含量限定为≤0.40%,这与北京地方标准同为国内最高要求。
  
  《规定》明确了“四道防线”:
  
  一是严管销售和使用中的煤炭质量。要求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使用单位经营、使用的煤炭须符合天津市新制定的质量标准。
  
  二是严管经营型煤炭堆场设置。将全市72个煤炭储存场地重新规划整合到16个,滨海新区、环城四区、远郊区县每区县规划1~2个集中储存场地。对有用煤需要的乡镇,建设民用煤二级配送网点。煤炭经营企业所存煤炭必须集中在经营性煤炭堆场,外环线内禁止设置经营性煤炭堆场。
  
  三是严管用煤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污染物应当符合天津市环保标准,不得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指标。用煤单位必须安装烟气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拆除、关闭或者闲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应当事先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是严管储煤场地的扬尘污染。经营性煤炭堆场和非重点行业用煤单位的储煤场,应当采用防风抑尘网(墙),同时配套苫盖、喷淋及监控设施;民用煤配送网点和重点行业用煤单位的储煤场,应当采取密闭措施。对年综合耗能5000吨煤炭以上的用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规定》还对相关部门的职责定位进行了详细划分。
  
  商务部门负责监管煤炭经营;环保部门负责监管炉前煤污染物含量、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和储煤场地扬尘;工业经济部门负责指导清洁生产、督促节约用煤;质监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并依职能监管煤炭检验机构;工商部门负责监管不符合天津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的煤炭及其制品的销售。
  
  《规定》同时还明确了相关处罚措施。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设置堆场和民用煤配送网点的,将依法予以取缔;煤炭经营企业所存煤炭不集中存放在堆场的,或销售不符合天津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的煤炭及其制品的,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利用职务从事或者参与煤炭经营的,或在煤炭监督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就此《规定》,南开大学副教授毕晓辉表示,天津空气中PM2.5的主要来源之一就是燃煤,燃煤源类直接排放的烟尘和气态前体物的二次转化对PM2.5的年均贡献率超过1/3,“冬季采暖期这一贡献率会更高,极端条件下几乎可以达到一半”。
  
  煤炭作为主体能源的现状短期内无法改变,因此,从源头控制和降低燃煤污染,加强煤炭经营使用管理,降低低质煤的流通和使用,无疑是治理大气污染的最好选择。正基于此,《规定》的出台尤其显得必要、及时和具有针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