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废钢的硫、磷含量各不得大于0.08%。
b.废钢内不得混有铁合金、有色金属和其他杂质;非合金钢、低合金钢可混放一起,但其中不得混有合金废钢和生铁;合金废钢内不得混有非合金钢、低合金钢和废铁;废铁内不得混有废钢。
c.废钢铁表面不应存在泥块、水泥、黏砂、橡胶等。
d.废钢铁表面的油污应予以清除。
e.废钢中不允许有两端封闭的管状物、封闭器皿、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及有毒物品。
f.废钢铁中不允许有成套的机器设备及结构件。
g.废旧武器必须做技术上的安全检查和处理。
废钢的清洁度、外形尺寸等一般用目测检验,化学分析可在成批量交货时抽取试样进行。废钢铁成批量交货时,应根据其类别、钢组进行分类。尤其是合金废钢,应尽可能根据GB/T4223-1996规定,按照67个钢组的分类标准进行分类,这样不仅有利于台金废钢的熔炼,还可以回收其中的合金元素。
对于废生铁的技术要求:磷含量不允许大于0.85%;表面应洁净,如表面附有炉渣和砂粒,应清除掉,但允许附有石灰和石墨。
对生铁的块度要求如下:
(1)炼钢生铁有两种块度:小块生铁,每块生铁的质量为2~7kg;大块生铁,每块生铁的质量不得大干40kg,并有2个凹口,凹口处厚度不大于45mm。
(2)铸造生铁均应铸成2~7kg的小块,大于7kg的铁块与小于2kg的铁块之和,每批中应不超过总质量的10%,铁块长度、不大于2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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