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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秘书长私设金库发奖金获刑

作者:24发布时间:2014-01-22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秘书长单尚华在卸任后被控在担任冶金工业规划研究院院长期间,指使时任该院计划处处长张思友设立、保管小金库,并提取其中的470万元作为奖金发放,他个人分得166万余元,张思友分得49万余元。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二中院一审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单尚华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同案张思友获刑两年,缓刑两年。

  私分国有资产发放奖金

  67岁的单尚华曾任冶金部计划司处长、副司长,冶金部计划司副司长兼冶金工业规划研究院院长,后成为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秘书长兼规划研究院院长,曾多次主导中国铁矿石的对外谈判。2011年2月卸任秘书长仅一个月,单尚华案发,后被取保候审。

  经一审查明,2005年1月至2008年10月,单尚华在担任冶金工业规划研究院院长期间,提议并指使时任规划院计划处处长的张思友设立、保管小金库。张思友遵照单尚华的指示,依据《创收与职责考核办法》,具体制定了用小金库内资金发放奖金的办法,除从规划院财务账目项下发放奖金以外,另从小金库中支取470万余元,以单位发奖金的名义予以发放,私分给个人,单尚华分得166.1万元,张思友分得49.3万元。2011年3月和5月,二人分别被查获归案。

  据悉,2009年,审计署查账时发现了冶金规划院发放奖金的签字单。2009年至2010年,按照国资委纪委和审计署要求,单尚华、张思友及其他领取小金库奖金的人员将从小金库分得的374万余元全部退还规划院。2011年6月15日,单尚华、张思友等人将已分别领取的总计104.2万元主动交到检察机关。

  辩称设小金库是为避税

  单尚华辩称,私设小金库合情合理不合规,严格说是违反了财经纪律,但资金使用的性质并未改变。被控资金主要包括冶金规划院应支付的员工加班费60余万元、离退休人员的返聘费120余万元以及为“筹措给部分项目介绍人信息费”而有意多支付给河北廊坊一家印刷厂的140余万元。

  单尚华解释说,行业里面通行的规则是支付给项目介绍人一定的咨询费和项目费,但这笔费用都需要现金支付,同时又无法直接入账,小金库就是为了支付这笔费用而采取的“没有办法的办法”。院班子人员知道小金库发放奖金的事情,不从单位的账上支付奖金而要用小金库的钱款支付奖金是为合理避税。

  单尚华的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称单尚华发放奖金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范围,分配给职工的奖金不属于国有财产,让单尚华个人承担法律责任不公平。

  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单尚华决定并指使张思友等人设立小金库,违反国家规定和北京市科协的相关规定,以现金形式发放奖金给中层以上领导,此种方式取得的“奖金”与正常发到奖金卡中的奖金有本质区别。在单尚华的指使下,规划院采用虚列印刷业务支出、在职职工加班福利补贴、返聘人员劳务费,虚报业务费用等手段套取钱款设立小金库,并以发放奖金的名义予以私分,且根据财务主管人员的证言,规划院院领导不仅从小金库拿奖金,还在大账上拿奖金,单尚华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的规定。

  法院认为,冶金工业规划研究院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数额巨大。单尚华作为规划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思友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依法均应惩处。单尚华、张思友到案后对私分国有资产的事实、过程能够主动交代,只是对其本人行为性质存有不同法律认识,且均已将赃款退赔,法院综合考量单尚华、张思友承认指控事实及退赃的积极态度,对二被告人均适用缓刑。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目前此案进入二审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