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含硫量超标3次以上将取消卖煤资质
作者:佚名发布时间:1970-01-01
为保障本市冬季控制燃煤污染工作顺利开展,改善空气质量,本市加强了对煤炭含硫量的监管。根据相关要求,企业燃煤含硫量应控制在0.7%以下,对脱硫设施运行正常、脱硫效率达到90%以上且安装了烟气在线监测设备、数据正常传输、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经审核同意,燃煤含硫量将予以适当放宽,最高不超过1.0%。
根据规定,燃煤企业应及时向环保部门申报所购进的每一批次煤炭,包括供应商和煤炭数量,环保部门及时进行采样监测,燃用煤炭含硫量超过规定标准的,必须依法进行立案处罚。对目前已购进但尚未燃用的超标煤炭,根据规定,企业必须采取配制低硫煤、添加固硫剂等措施,确保煤炭达标使用。今年冬控期间,同一个供煤商累计抽样监测煤炭含硫量超标3次以上,将提请青岛市有关部门取缔其煤炭经营许可证。来源:半岛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