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价应成供热调价“晴雨表”
作者:佚名发布时间:1970-01-01
国家发改委曾经出台《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规定“当煤炭到厂价格变化超过10%后,供热企业可相应调整热力出厂价格”。
水、电、暖等价格近些年这些民生商品价格的变化已经引起广泛关注,一些地方出现了一开听证会就涨价的现象。一些热用户反映,既然供热也是商品,它的价格政府有关部门还是能够监测出来的,在必要的时候,应该给用户公布一些信息,让他们在缴费的时候能够明明白白。那些煤炭价格下降、供热价不降的城市,供热企业的利润率是不是已经远远超过3%,这些都要有关部门密切监测。
宁夏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张庆林研究员指出,水、电、暖等商品的价格并没有完全进入市场竞争,老百姓对它们的成本构成并不清楚。而银川市政府从细微处着手进行供热价调控,提高对社会公共事业管理的能力。银川的做法证明,水、电、暖的价格该涨还是该降,都可以进行详细的测算。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