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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交易有望全国铺开

作者:27发布时间:2014-03-25
        财政部:力争2到3年在全国主要省份开展试点

  财政部表示,尽快在国家层面出台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指导性文件。据悉,目前,财政部、环保部、国家发改委联合起草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已上报国办。

  已试点七八年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下称“排污权交易”)有望在全国铺开。

  财政部3月24日发布题为《财政部将在全国范围内推动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的消息称,力争2到3年在全国主要省(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对具备条件的省(市)均支持其开展试点,将更多的排污单位纳入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所谓排污权交易,即企业新增加的排污权需要向政府或其他企业购买,老企业采取减排等措施形成的富余排污权可以出售,从而促进节能减排机制长效化。所谓富余排污权,即企业取得政府认可排污权超出企业实际污染物排放数量部分。2007年起,财政部会同环保部、国家发改委先后批复天津、江苏、浙江、陕西等11省(市)作为国家级试点单位,开展排污权交易。

  财政部表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是发挥市场机制在污染物减排中作用的制度性安排,有助于污染物总量控制,也有助于企业减排经济价值市场化。

  3月2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会议,要求政策引导,更多引入和运用市场机制,推进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和重点单位节能,加大污染特别是大气污染治理,改善重点地区雾霾状况。

  目前交易量有限

  据广东省社会科学研究院环境经济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赵细康介绍,目前试点省市排污权交易,主要是对二氧化硫、COD(化学需氧量)、氮氧化物和氨氮的排放指标进行买卖。

  财政部在昨日发布的消息中称,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仍存在诸多问题:试点范围小,地区操作差异大且不规范,落实到企事业单位总量控制工作滞后。

  谈及目前的排污权交易,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中心和国际合作中心主任李俊峰直言,排污权交易还不是真正的市场交易行为。

  李俊峰指出,目前排污权交易缺乏管理办法和指导文件,如何交易,是市场交易、政府交易还是财政交易,都不清晰。

  赵细康亦指出,无论是上世纪90年代在世界银行支持下开展的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还是2007年在太湖流域开展的COD排污权交易,最终都无声无息。特别是江苏、浙江很多地市都有排污权交易平台,但总的状况是“有场无市”,仅有的交易实际上是政府的“拉郎配”。

  财政部表示,尽快在国家层面出台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指导性文件。据悉,目前,财政部、环保部、国家发改委联合起草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已上报国办。

  财政部还将推动跨区域排污权交易,主要是在同一大气污染防控区内推动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在同一流域内推动水污染排污权交易。

  不过,赵细康称,目前中国关键的是把排污权市场建立起来,排污权交易是众多应对环境污染的政策措施中的一种,不一定要全面铺开。

  交易规则有待明确

  国内排污权交易已试点运行七八年,但赵细康表示,排污权交易仍属起步阶段。

  这是因为,涉及排污权交易的两个核心问题—初始排污权配额分配,排污权交易与排污费的关系,都尚未理清。

  赵细康指出,在国外,排污权配额分配主要有拍卖法、标杆法等方法,较为科学的是基于历史排放的标杆法。

  但在国内试点过程中,同一个企业或同一个项目的排放量,会有来自环评、环境统计、污染普查、总量核查等多种统计口径。

  赵细康称,依据何种统计方式,常常会决定企业是否有排污权交易的需求。污染物计量不准确,企业就有漏洞可钻,企业排污权配额就没有缺口,市场自然难以形成。

  他建议,国家应尽快统一统计口径,对污染物的计量采取第三方机构核定机制。此外,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违规交易行为和主体进行惩处,并设立专门机构,统筹协调整个排污权交易制度建设。

  排污权有偿使用与排污收费的关系也亟待明确。

  据赵细康介绍,国外排污权配额初次分配大多数免费,而国内大多数是有偿购买,这就使得排污权交易与排污费存在重复之嫌。

  “现在试点排污权交易的企业,既要交排污费,超配额了,还要花钱购买排污权配额,这个思路是有问题的。”赵细康认为,在排污权交易制度建设中,应把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费制度和排污权交易制度结合起来,形成一套体系。

  据悉,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排污费的关系,以及有偿使用费的使用方向,将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指导意见》中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