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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进一步促进煤炭经济可持续增长提出十四条扶持措施

作者:1180发布时间:2014-07-08

  7月5日,太原市为促进全市煤炭经济可持续增长,根据省政府《进一步落实“煤炭20条”的若干措施》,出台《进一步促进煤炭经济可持续增长的实施意见》,共提出十四条扶持措施。

  根据意见,从2014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全市煤炭开采企业继续暂停提取煤矿转产发展资金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搭建银企对接平台,帮助煤炭企业多渠道筹集资金,降低金融成本。

  加大煤炭清费立税工作力度,组织开展涉煤收费专项检查,凡未经省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涉煤收费项目,一律取缔。今后,不得在国家、省规定之外向煤炭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不得违反规定向煤炭企业预收各种税费。

  规范公路运销煤炭管理行为,禁止强行统一经销。

  除市、县政府安排的专项检查和安全检查外,减少各部门对煤炭企业的各类检查,不允许组织与煤矿安全生产建设无关的达标评比活动。

  创优发展环境,严禁各级、各部门尤其是领导干部向煤矿企业推销产品、推荐中介机构、介绍服务项目和施工队伍等,干预煤矿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鼓励煤矿企业在同质同价条件下,优先选用本市范围内设备及产品。

  煤矿建设进入联合试运转阶段后,煤炭、煤监、环保、节能、消防、水土保持等主管部门在依法确保安全的基础上,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缩短联合试运转时间。

  各级各部门、各煤炭企业落实责任、彻查隐患,确保安全投入,抓好安全生产大检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特别是煤矿安全“双七条”规定,促进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明显好转。

  加快煤炭转化项目建设,加快推进全市低热值煤发电项目进程,支持煤炭企业发展煤电化循环产业园区,继续积极推进煤电联营共同发展,鼓励煤炭企业与电力、冶金、焦化等重点用户签订长期合同,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紧紧围绕煤炭安全、清洁、高效利用,加强煤炭科技创新,推进高碳资源低碳发展、黑色煤炭绿色发展、资源型产业循环发展

  积极推进现代化矿井建设,促进煤矿企业安全高效发展。督促企业进一步加大投资力度,加快建设进度,力争早日投产达效。各有关部门提供高效快捷服务,及时帮助解决煤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规范煤炭生产、建设、经营秩序,指导煤炭企业合理安排煤炭生产销售,稳定煤炭价格,提高企业竞争力。指导企业加强成本管理,开源节流,增收节支,提高产品竞争力。

  加强煤炭经济运行和煤炭企业煤炭价格、煤炭库存、流动资金等指标监测,及时进行煤炭经济运行分析。

  严厉打击私挖盗采、越层越界等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坚决遏制地方煤矿超能力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