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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减少对煤炭产需衔接工作的干预

作者:佚名发布时间:1970-01-01
]发改委发布指导意见提出,政府部门将减少对煤炭供需主体的干预,由供需双方分散进行衔接,煤炭价格由供需双方企业协商确定。

发改委网站12月15日消息,为确保国民经济发展对煤炭的需求,发改委发布关于完善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减少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意见提出,发改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等,预测全国和区域性煤炭消费需求、生产和交通运输能力,做好煤炭产运需总量平衡;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衔接原则、政策和运力配置意向框架等,通过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指导产运需衔接。

对于煤炭供需双方衔接问题,意见提出,改变目前煤炭供需双方集中衔接的做法,由企业在规定时间自主选择适当方式,分散进行衔接。政府部门和行业组织都不得规定企业的衔接方式,不得强制企业集中衔接。在指导意见发布衔接原则、政策和运力配置意向框架后30日内,供需企业要协商完成合同签订。

供需企业签订的全部合同,须登录中国煤炭市场网(www.cctd.com.cn)煤炭网络交易系统,由系统自动生成分行业、分企业的汇总数据。不再召开合同汇总会。委托中国煤炭工业


对于煤炭定价问题,意见指出,煤炭价格继续实行市场定价,由供需双方企业协商确定,坚持以质论价、优质优价等原则,进一步完善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损害成本的煤炭价格形成机制。

意见还提出,要 积极稳妥地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竞争确定电价的机制。过渡期内,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调整发电企业消化煤价上涨比例,设置煤电联动最高上限,适当控制涨幅。当前,要保持煤炭、电力价格基本稳定,促进经济协调发展。

(王静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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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之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