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商协会鼓励发钢铁并购债
作者:27发布时间:2014-12-04
据网络报道,为进一步推动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规范发展,交易商协会发文要求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简称“41号文”),并将41号文统一作为今后产能过剩行业的基本指导政策,取代之前的国发[2009]38号文。
41号文的调控思路由“抑制产能”转换为“化解产能”,重点强调严控新增产能、分类处理在建违规项目以及清理整顿已建成的违规产能,同时将清理违规在建项目和建成项目权限下放到地方政府。
2009年9月底国务院发布《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简称“38号文”),要求坚决抑制部分行业的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新兴产业有序发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相关文件精神,具体操作层面,交易商协会注册办公室拟采取以下四点措施:
一是调整41号文提及的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过剩行业的收文标准,要求主承及发行人出具针对41号文的尽调及自查报告,不再要求针对38号文出具报告。
二是进一步研究41号文未提及但38号文提及的煤化工、多晶硅、风电设备、造船、大豆压榨等行业的政策,继续针对38号文出具尽调及自查报告,针对部分企业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的情况,征求工信部意见。
三是进一步研究产能过剩行业并购债,优先鼓励钢铁企业并购债。
四是加强产能过剩行业的信息披露,明确披露是否符合已公布的行业规范条件等信息,通过执行符合政策要求的注册标准引导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