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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废协直还委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作者:24发布时间:2015-02-06

中废协直还委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条 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直接还原铁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废协直还委)专家委员会是中废协直还委的下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为规范专家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技术咨询机构的作用,促进中国直接还原铁产业的生产、加工、节能环保、技术研发、推广应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主要负责相应领域的学术技术创新研究、咨询服务和考察评价工作。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专家的任务与职责:
    1.跟踪分析国内外直接还原铁、粉末冶金及关联领域科学技术与应用的发展动态,研究制定直接还原铁行业发展规划,撰写行业发展报告和蓝皮书;
    2.组织企业开展直接还原项目的研究、开发与推广,提高直接还原领域的技术应用水平,促进我国直接还原铁产业发展;
    3.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行政法规,组织企业研究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
    4.积极推广直接还原新技术,促进行业应用和社会效益的有效结合。参与培训、研讨、技术讲座、管理科学讲座等活动,以适应行业内各种不同需求,推进我国直接还原技术发展;
    5.开展直接还原理论研究,普及直接还原技术知识,开发直接还原技术的应用市场;
    6.开展直接还原相关技术领域的国内外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内外同领域企业间的合作,收集和掌握有关信息,开展行业技术、经济、贸易咨询活动,并通过各种渠道及媒体为社会提供资讯服务;
    7.积极推进建立行业认证、评定和企业信用制度,开展企业相关人员培训和咨询服务;
    8.协助政府部门对重点工程和示范工程项目的论证与实施进行技术指导和咨询,参与直接还原工程项目技术评价工作。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1.遵章守法、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开拓创新、敬业求真。
    2.密切关注再生资源行业的发展,愿意并热心为再生资源行业服务。
    3.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员或从事冶炼、直接还原行业管理的干部,在钢铁及相关企业中具有较高的学术或技术水平,熟悉本学科、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科技发展动态;具有较强的调研、分析和评价能力。
    4.本人自愿申请,所在单位签章同意,遵守专家委员会有关规定,能够保证按要求承担与完成所委托的工作,按时参加专家委员会组织的各类审核咨询会议及评审工作。
    5.身体健康,专家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专家享有的权利:
    1.向专家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2.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3.优先获取废钢协会直还委及直接还原铁行业所属的相关技术资料、信息等。
    4.可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专家应承担的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委员会章程、管理办法。
    2.积极参加专家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对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履行事先承诺的工作时,应及时向专家委员会秘书处通报,并做好妥善安排。
    3.向专家委员会提供相关专业的科技信息,提出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先进技术。
    4.专家应积极为协会刊物投稿,加强与社会各行业间的交流与沟通。 
    5.专家在咨询活动中应保持严谨的科学态度,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6.专家应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等道德规范的规定,严格遵守委托方商业保密制度。
    7.专委会的专家身份仅限于在中废协直还委组织的评审、鉴定等活动;专家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以专家委员会的名义或专家委员会的专家身份从事商业活动或有损专家委员会声誉的活动。
    8.专家个人经授权在以专家委员会的名义或专家委员会的专家身份开展工作时,不得超越政策规定谋求非法利益。

    第七条 聘任:
    1.本人向中废协直还委秘书处提出申请和社会推荐,并填写《中废协直还委专家委员会专家登记表》。
    2.由专家委员会中废协直还委秘书处审核批准后颁发聘书,即被聘为专家委员会特聘专家,同时成为中废协直还委个人会员。
    3.专家聘任实行任期制,任期两年,可以连聘连任。不实行坐班制。
    4.专家委员会中废协直还委秘书处将专家名单和部分信息在协会网站和刊物上公布。

    第八条 解聘:
    1.专家聘期内不能履行专家的职责,或因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者,可由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中废协直还委秘书处提名,主任批准经集体讨论通过,予以解聘。
    2.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专家委员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的专家,予以解聘。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废协直还委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