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太原刚玉(000795)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10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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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年02月06日 13:26:50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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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双塔刚玉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经2010 年2 月5 日公司董事会第五届四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太原双塔刚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处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并报董事会秘书处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领导或有关部门接待新闻媒体采访,应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全程参与,记者报道的有关公司的新闻稿件应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发表。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和由本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等报刊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含对外并购)的决定;
(三)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一)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二)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三)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重大变更;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五)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六)上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报告程序
第十条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获悉内幕信息人员应在第一时间组织汇报材料,就事件起因、目前状况、可能发生的影响等形成书面文件,同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通报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秘书处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通过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三年以上。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
第十六条 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需要时还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及时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山西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总部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的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并保留向其索赔的权利。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六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
《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附:
太原双塔刚玉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太原刚玉 公司代码:000795 内幕信息事项(注1): 编号: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内幕信息知 内幕信息知情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知悉内幕信息 内 幕 信 息 内 幕 信 息 是否尽到书面告 信 息 公 开
情人姓名 人所属部门、职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获取方式 原因及依据 内容 所处阶段 知保密和禁止内 披露情况
务 幕交易义务
注 2 注 3 注 4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如年度报告、重大投资项目、订立重大合同、发生重大损失等,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注2:填写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如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3:填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级部门的规定、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或是电子邮件等非正式的要求。应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布单位以及具体适用的条款。
注4: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签订合同、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
来源: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