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煤炭工业管理局、新疆工商行政管理局18日联合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经营 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目的是加强自治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自治区煤炭经营秩序,保障煤炭市场稳定供应。
凡企业或个人在新疆境内从事原煤、配煤及洗选产品、型煤加工产品经销等活动,适用本《细则》。
《通知》规定,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煤炭经营项目后,应于30个工作日内到本级煤炭管理部门告知性备案,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应定期上报本行政区煤炭经营企业备案情况;在国家工商总局和外省(区)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煤炭经营企业,需在新疆进行煤炭经营活动的应事先向自治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告知性备案。
政府支持煤炭经营企业之间兼并重组,做大做强;支持煤炭经营企业同煤矿生产企业、铁路、公路等运输企业组建跨行业、跨地区的大型煤炭经营联合体。鼓励大型煤炭经营企业投资建设现代化的煤炭铁路专用线和铁路快速装车系统等配套设施。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指导煤炭经营企业建立辖区煤炭应急储备体系。支持具备条件的煤炭经营企业参与煤炭应急储备,提高应急保障能力。鼓励煤炭生产企业与用户建立产品直销渠道,签订中长期供应合作协议(合同),直供直销。
煤炭经营企业应在每年一季度,向办理备案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报告上年度经营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煤炭计量、质量、环保等规定或标准执行情况。各地(州、市)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经营企业的备案及报告情况的抽查。自治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各地检查情况进行复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由各地负责组织整改,整改结果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依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业管理部门应在每年一季度将煤炭经营企业上年度报告结果汇总函告自治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新疆建立全区煤炭经营信息统计制度。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将辖区内所属煤炭经营企业的煤炭购入、销售数量、品种、流向及库存等情况逐月统计汇总,按季度上报自治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炭经营企业应主动配合煤炭管理部门,提供真实有效数据。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应对煤炭进出口企业、涉疆外煤炭经营企业和对煤炭供应有支撑作用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煤炭购销合同履约情况等纳入统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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