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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2020年实现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环境质量

作者:25发布时间:2015-10-27

  环境保护部日前明确提出,坚决打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确保到2020年实现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环境质量目标。

  在日前召开的“2015年全国环境政策法制工作研讨会”上,环保部副部长潘岳表示,各级环保部门要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围绕重点问题加强环境政策法制建设,积极探索新常态下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赢之路。

  环保部部长陈吉宁此前要求,“十三五”期间,环保部门应当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坚决打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不断提高环境管理的系统化、科学化、法制化、市场化、信息化水平,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保到2020年实现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环境质量目标。

  “各级环保部门要争取在绿色GDP、政策环评、‘一带一路’战略绿色化等关键环节取得重大突破,在环境信用、责任保险、绿色税收、绿色价格、绿色贸易等领域有更大作为,强化环境法制与重大经济体制改革的有效衔接。”潘岳说。

  潘岳介绍,“十二五”期间,我国环境政策法制工作取得积极进展。重大改革方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领导干部生态环境领域履职用权、绿色GDP研究和试点等稳步推进;环境法制方面,新环保法正式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通过修订;环境经济政策方面,环境保护优化宏观决策的机制初步建立,政策环评写入新环保法,绿色保险、绿色信贷、绿色税收、绿色贸易等环境经济政策不断完善。

  “但目前取得的进展还远不能应对新常态下更为复杂的环境形势。”潘岳说,面对新形势和新任务,近期环境政策法制亟须研究解决9个重点问题:

  经济下行压力对环境保护造成哪些影响?经济下行压力对环境保护造成的影响到底范围多广、程度多深,对于环保部门平衡经济与环保的关系尤为重要,是环境政策法制工作的大问题,必须深入研究、准确把握。

  如何更有效更稳妥地强化地方政府环保责任?我国许多环境问题的根源在于地方政府的决策和干预,越位、失位、错位的问题在环保领域尤为突出。生态损害责任追究办法、环境督查、审计、资源负债表等强化地方政府环保责任的措施在推行过程中难免遇到阻力,如何保障这些措施达到预期的目的仍需探讨。

  如何保障新环保法、大气法等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环境“执法难”问题一直受到社会高度关注,新环保法在不遗余力地推进实施,新大气法已修订通过,实施后可能也会遇到不少新问题、新困难。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很重要,各级环保部门更要充分用好用足已有的规定,同时在解决问题的方法上,进一步探索和创新。

  如何加快构建环境司法体制机制框架?健全的环境司法机制可以让污染企业承担足够的环境成本,变得“不敢违法、不能违法”,但新环保法实施以来,环境司法实际所发挥的作用与公众期待存在很大差距,原因是什么,障碍在哪里,如何去破解,都值得深入调查研究。

  如何建立健全环境损害成本合理负担机制?这是制约环境经济政策发挥作用的根本问题。当前牺牲环境、低价竞争以换取“市场竞争力”的企业还大量存在,损坏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政府公信力和环保部门的威信。要按照中央“构建更多运用经济杠杆进行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市场体系”的要求,推动更多的政策工具出台。

  如何加快推进环评创新与改革?环评改革要真正成为近期环保工作的开局之剑与组合拳,环境政策法规要为环评改革提供政策法治保障。现在,规划环评的实施还面临许多困难,太多的规划未依法环评,太多的违规审批未被问责,“未评先批”现象相当普遍;项目环评方面大量存在“未批先建”、“批建不一”、“未验投产”问题;以及环评与排污许可如何结合,环评与监测、总量控制制度如何衔接等问题,都需要环保部门深入研究思考、拿出实招。

  如何推进监管执法与监测体制改革?有三个关键性问题需要讨论:环保部门如何准确定位、实现统一监管;如何明确和细化有关部门责任,真正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的新格局;如何构建运转高效、执法到位的保障机制。

  如何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中央已正式审议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目前,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管理制度还不完善,评估技术体系还未建立,相关程序规则还没到位,环境司法鉴定制度也未形成,需要各级环保部门积极试点,加快探索,寻求突破。

  如何有效推进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基础制度已基本建立,但随着公众环境意识的觉醒,政府部门应对能力仍然不够,公众参与信息不足、渠道不畅、效果不佳。要更好发挥社会组织和公众的参与监督职责,环保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与环保社团、网络媒体、社会、公众之间的有效协同、良性互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