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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规范煤炭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

作者:1180发布时间:2015-12-16

  为规范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行为,优化煤炭资源配置,山西省国土厅发布通知,允许在省行政区域内出让、转让煤炭资源探矿权和煤炭资源采矿权。

  新立出让的煤炭资源采矿权,开采规模最小应达到 120万吨/年、服务年限最短不低于50年、勘查程度为勘探;国有企事业单位独资或由其控股的煤炭资源矿业权转让,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以招标、拍卖或挂牌等公开方式进行。边角零量煤炭资源可以扩大矿业权范围出让。未纳入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年度实施计划的,不得出让。

  另外,拟出让的煤炭资源探矿权,其勘查区块面积不得小于一个基本单位区块,勘查范围不得与已设矿业权范围重叠。已设煤炭资源探矿权向其空白毗邻区域扩大煤炭资源勘查范围的,扩大范围的勘查面积不得超过一个基本单位区块。

  据悉,山西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根据公布的煤炭资源年度出让总量、国家批准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区总体规划、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及设市区人民政府报请设立的煤炭资源勘查开发项目,编制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年度实施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按照规定,煤炭资源矿业权转让,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炭资源采矿权不得转让:采矿权部分转让的;被纳入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的采矿权向非整合主体转让的;按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关闭矿山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属于禁止开采区域的;采矿权抵押备案期内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采矿权处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法院查封、扣押或公安、税务、检察机关等通知立案查封状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