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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行业如何做到既压产能又保就业?

作者:24发布时间:2016-02-23

  2月4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提出“十三五”时期钢铁工业化解产能目标:在近年来淘汰落后钢铁产能的基础上,从2016年开始,用5年时间再压减粗钢产能1亿—1.5亿吨,行业兼并重组取得实质性进展,产业结构得到优化,资源利用效率明显提高,产能利用率趋于合理,产品质量和高端产品供给能力显著提升,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市场预期明显向好。

  “去产能、降成本、去库存、补短板、去杠杆”被中央列入2016年五大结构性改革,而“去产能”被认为是五大任务之首。作为产能过剩的重灾区,钢铁行业无疑会成为当下“去产能”的主战场。

  我国“十三五”时期压缩钢铁产能的力度超过以往,直至彻底化。但据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副会长迟京东采用中国钢铁企业人均吨钢生产率粗略计算,目前中国钢厂人均产钢300吨,按照再压缩粗钢产能1亿到1.5亿吨的目标,将有50万左右的钢铁职工面对调整或重新选择。

  因此,严峻两难现实和千钧重任是,如何既要压缩粗钢产能,推动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又要确保50万钢铁职工再就业,福惠民生?笔者认为,只有多管齐下刚柔相济,才能既压缩产能又确保就业。主要应抓好以下五点:

  一要改革对地方政府的考核体系。通过调整考核体系,引导地方干部合理决策施政。例如中央可出台明确意见,指导各级地方政府在考核中将因过剩产能化解而导致的GDP变化因素单列,只考虑GDP其余部分的增速变化,由此形成“不因产能缩减影响GDP增速排名”的考核格局。同时,相应地多给地方政府一些政策上和财政上的补偿,使其从“维持甚至扩张产能上更能受益”转向“地方政府从缩减已有过剩产能更能受益”上来,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减轻化解产能过剩推进过程中的阻力。

  二要严格依法办事。《意见》明确要严格执法。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在环保、能耗、质量、安全和技术等方面,均有与钢铁产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达不到标准要求的钢铁产能要依法依规退出,对违法违规者要坚决予以惩处。

  三要多管齐下治理产能过剩。以往,受部分地方政府单纯追究GDP指标影响,一些钢铁落后产能长期不得化解。在强制依法淘汰的同时,此次《意见》还强调了政策引导淘汰。主要是对已经主动退出市场,或者不符合地方发展规划,需要搬迁改造以及主动进行兼并重组类的企业,政府要引导主动退出。如完善激励政策,鼓励企业通过主动压减、兼并重组、转型转产、搬迁改造、国际产能合作等途径,完善退出机制,退出部分钢铁产能。

  四要加强奖补支持,合理安排职工安置。安置好50万钢铁职工再就业,是与去产能同等重要甚至更重要的问题,因为这直接牵涉社会稳定。毫无疑问,职工安置应全部由财政托底。《意见》指出,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按规定统筹对地方化解过剩产能中的人员分流安置给予奖补,引导地方综合运用兼并重组、债务重组和破产清算等方式,加快处置“僵尸企业”,实现市场出清。使用专项奖补资金要与退出产能的困难程度特别是安置职工等情况紧密结合,对地方实行梯级奖补。据悉,中央财政将每年出资1000亿元,持续4—5年,支持煤炭、钢铁等行业去产能,主要用于人员安置。钢铁行业涉及就业人员多,还涉及地方财政税收等诸多问题,解决起来需要诸多配套政策同时跟进,逐步协调解决。

  五是国企要当好排头兵。钢铁企业不分所有制,都应去掉过剩产能,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根本,国有企业应是去产能的核心,国企应多用兼并重组的手段,少用、缓用直接破产的方式,力争重组后去产能提效益。当然,政府应重点考虑国有企业呆坏账核销政策,因为他们历史上承担了很多的社会责任。

  这便是这场影响深远的供给侧改革的现实图景:改革的目的是要解放中华民族再次起飞所需的人力和信贷资源,但却不得不先用巨大的代价,来解开那些在产能过剩行业盘错已久的人和信贷的死结。单边政策已经很难根本化解钢铁产能过剩和解决职工再就业问题,把“大棒乱舞”转为“善舞”,多管齐下刚柔并济,在政策制定和执行上把“人”和“GDP”两大问题并举,辨证施治,最大限度地调动政府和企业的改革积极性,方是钢铁业改革的唯一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