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府近日印发《关于支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整合重组结构调整转型升级若干政策的通知》,其中明确了有关支持钢铁企业盘活土地资产的有关具体政策。
河北省提出,钢铁企业兼并重组和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依法转让或由地方政府收回,地方政府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在符合规划和转让条件前提下,允许土地使用权人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钢铁企业兼并重组和产能退出后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可用于转产发展第三产业,地方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职工安置和债务处置,其中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
河北省明确,对实施环保搬迁、退城进园等产能置换项目的,政府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按照产能减量或等量对应的土地使用标准为其安排同类用途用地。对跨地区产能置换的项目用地,应依法采取招拍挂方式,按土地使用标准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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