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二十八次会议一审。此次立法创设了不少新制度,比如环保部门与排污企业签订污染防治协议、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土壤污染防治措施等。环境保护履职情况将作为对政府和领导人督察和考核的重要内容。
《条例(修订草案)》创制了环保部门与排污企业签订污染防治协议的制度。市环保局局长张全说,这一制度可以使企业主动参与排污指标确定和污染防治措施的拟定,通过协商确定最适合的规制目标。这项制度在给予企业更多自主权的同时,也提升了监管标准。
此次立法还强化土壤污染的防范和修复责任。发现存在环境风险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方案,并采取防范措施。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的,排污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如果未承担修复责任的,按照规定,要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张全说,此次立法落实最严格法律责任,参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大幅提高罚款上限至一百万元,将最严格的法律责任从大气污染防治领域扩大至所有环境保护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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