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河北省发改委《河北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方案》,河北省将力争通过3-5年努力,退出煤矿141处,退出产能7563万吨。到2020年底,剩余煤矿数量60处以内,产能5000万吨左右。
到2015年底,河北省现有煤炭企业22家,在册煤矿198处,总计能力12416万吨,从业人员20.5万人。2015年煤炭产量8215万吨。
河北省化解煤炭产能的主要措施有:
严控新建煤矿项目审批。3年内停止审批新建项目、停止审批新增产能的整合重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补办项目核准手续要按照规定比例淘汰过剩产能;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坚决淘汰安监总局等十二部门明确的13类小煤矿,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重叠的煤矿,30万吨/年以下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15万吨/年及以下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以及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
积极有序退出过剩产能。一是引导退出煤与瓦斯突出、水文条件极其复杂、具有强冲击地压等灾害隐患严重、且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以及开采深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煤矿,达不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的煤矿。二是产品质量达不到《商品煤质量管理办法》要求的煤矿,开采范围与依法划定、需特别保护的相关环境敏感区重叠的煤矿。三是非机械化开采的煤矿,产能小于30万吨/年的煤矿,以及开采技术和装备列入《煤炭生产技术与装备政策导向(2014年版)》限制目录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四是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煤矿,长期停产、停建的煤矿,资源枯竭、资源赋存条件差的煤矿,不承担社会责任、长期欠缴税款和社会保障费的煤矿。
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到2020年,全省煤炭企业减少到10家以内,单个企业生产规模达到300万吨/年以上;促进煤炭行业转型发展,支持发展煤电一体化,引导大型火电企业与煤炭企业之间参股;严格治理不安全生产;严格治理违法违规建设;严格限制劣质煤使用;坚决杜绝恶性竞争。
产能退出将分阶段有序安排:
按退出性质分,引导退出煤矿74处、产能5165万吨,涉及安置职工9.4万人;关闭原政策性破产煤矿13处、产能1058万吨,涉及职工4.36万人;煤矿整合重组后关闭54处、产能1340万吨,涉及职工0.98万人。
按企业性质分,省属国有煤矿退出97处、能力6490万吨。其中开滦集团退出煤矿38处、产能3372万吨。冀中能源集团退出59处、产能3118万吨。其他整合主体企业退出44处、产能1073万吨。
分年度任务安排为,2016年退出61处、产能2785万吨;2017年退出18处、产能1961万吨;2018年退出51处、产能2226万吨;2019年退出2处、产能195万吨;2020年退出9处、产能381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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