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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7月1日全面推开 缓解营改增带来地方税种缺失   

作者:24发布时间:2016-07-01
   6月27日,山西省政府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的实施细则》。按照该《细则》,山西省将建全省煤炭资源税监控体系,9月底前对95%以上资源税实时监控。“作为新的地方税主体税种和重点税源,地方政府对资源税的监管会相对较严格。”业内人士指出。事实上,这从山西“加大征管力度,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坚决防范和打击偷逃煤炭资源税行为”的表述中可见一斑。

  自资源税征收以来,特别是近10年来,我国资源税收入增长迅速,年均增长率达27%。此次全面铺开,资源税将很大程度上缓解由于营改增带来的地方税种的缺失现状。而从7月1日起全面推开的资源税改革,将实行从价计征,清理收费基金,突破目前仅对矿产品和盐征税的局限,试点开征水资源税,进一步完善绿色税收制度,理顺资源税费关系,减轻企业负担,有效建立税收与资源价格直接挂钩的调节机制。

  细则渐明

  此次资源税征收,地方政府有着极大的自主权,怎样征收,征收多少,都需要进一步的细则指导。构建从价计征机制和扩大征收范围是此次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两大核心内容。

  按照财政部、国税总局、水利部联合印发的《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以河北省为试点的水资源谁正式实施。根据办法规定,对于地表水和地下水均计征水资源税,且税率根据所在区域水资源稀缺程度、地下水超采严重程度、以及不同行业、不同水用途实行差别税率。其中,对于农业用水,定额内用水不计征水资源税,超过定额的用水量从低计征水资源税。

  与此同时,由国务院颁发的《农田水利条例》也将于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明确指出国家鼓励推广应用喷灌、微灌、管道输水灌溉、渠道防渗输水灌溉等节水灌溉技术,以及先进的农机、农艺和生物技术等,提高灌溉用水效率。“对于缺水的河北,水资源税的征收能够极大地缓解极度缺水的现状,以税节水。”业内人士告诉《华夏时报》记者。

  而对于矿产,从7月1日起,铁矿、金矿、铜矿、铝土矿、铅锌矿等21个列举名称的资源品目以及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都纳入了从价计征的范围。

  目前,我国仅有煤炭、原油、天然气等6种资源品目按价计征,还有100多种资源仍是从量计征的。国税总局称,从价计征机制实现了资源税收入与资源价格挂钩,资源价格上涨时可以自动增加收入,抑制相关经济领域可能出现的“过热”。资源市场低迷、矿价走低时可以自动降低税负,减轻企业负担,防止相关矿业“过冷”,对矿业经济发展起到“自动稳定器”的调节作用。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财政部按照改革前后税费平移原则,统筹考虑以前年度矿产品市场价格因素,以及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金额,统一算账,合理确定了各类矿产品的税率幅度,明确了1%至15%的税率幅度。

  此外,针对现行资源税制度覆盖面较窄的问题,将逐步把水、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纳入征税范围。为解决从量定额征收的局限性,除了经营分散、多为现金交易且难以控管的粘土、砂石等少数矿产品外,对绝大部分矿产品实行从价计征。对于长期困扰企业的税费重叠问题,从源头做起,全面清理收费基金,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征价格调节基金,取缔地方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最大限度减轻企业负担。

  扩大税权

  《华夏时报》记者了解到,此次改革由中央统一规定矿产品的税率幅度,在此范围内,省级人民政府按照改革前后税费平移原则,并根据资源禀赋、企业承受能力等因素,对主要应税产品提出具体适用税率建议,这样就扩大了省级政府的税权。

  此次改革中,结合我国资源分布不均衡、地域差异较大等情况,在不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前提下,还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以调动地方积极性。在中央统一规定的矿产品的税率幅度下,省级人民政府按照改革前后税费平移原则,并根据资源禀赋、企业承受能力等因素,对主要应税产品提出具体适用税率建议,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核准后实施。

  “改革还适当下放税政管理权,有利于调动地方积极性,上下共同做好资源税改革政策的设计和落实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

  在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看来,资源税改革全面推开,将逐步释放五重改革红利。不仅能逐步理顺政府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促进资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还能进一步规范税费关系,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此外,进一步强化税收调节机制,原则上对资源赋存条件好、价格高的资源多征税,对条件差、价格低的资源少征税,并对开采难度大及综合利用的资源给予税收优惠,促进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充分调动地方发展经济和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做到因地制宜、精准施策,统一规范税制,为资源税改革立法工作奠定良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