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设区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焦炭经营许可证的初审和申报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山西省焦炭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和发放工作。焦炭经营许可证初审、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办法》要求,申请领取焦炭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四个条件:符合国家和省焦化产业政策;通过铁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出具所在地铁路部门的书面意见;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有与焦炭经营相适应的场、设施和计量、质量检验设备。
省经信委能源处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通知政务大厅,符合条件的颁发焦炭经营许可证,并在省经信委网站公示;焦炭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期满需要延续的,焦炭经营企业应当在焦炭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按规定程序办理,由省经信委审查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依法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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