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对原产于中国台北CSC公司和其他出口公司的产品征收每公斤0.5630美元;
b. 对原产于唐山钢铁集团的产品每公斤征收0.4385美元;
对原产于宝山钢铁集团的产品每公斤征收0.1926美元;
对原产于北京首钢集团的产品每公斤征收0.3468美元:
对原产于首钢京唐的产品每公斤征收0.4188美元;
对原产于北京首钢集团的产品每公斤征收0.3468美元;
对原产于其他出口公司的产品每公斤征收0.4385美元。
初裁自发布次日起生效,各利益相关方可在决议发布起20个工作日内提交其认为与本案有关的补充论据和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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