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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出台意见助推煤炭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

作者:1180发布时间:2016-08-03

  妥善安置职工是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的关键和难点。8月2日,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该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等7部门,制定了《关于做好煤炭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意见》明确了化解煤炭、钢铁行业过剩产能过程中,在职工安置方面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企业主体与地方指导相结合;二是坚持企业内部转岗与社会再就业相结合;三是坚持落实政策与分类推进相结合,根据不同企业情况,实行“一企一策、一矿一策”;四是坚持职工分流安置与保障权益相结合。

  根据《意见》,我省将从四个渠道采取分类推进方式安置职工,同时通过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补贴、稳岗补贴以及社保补贴等支持政策,确保职工转岗不下岗、转业不失业。

  渠道一:企业内部分流。支持煤炭钢铁行业企业在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通过内部分流方式安置职工。不裁员或少裁员企业可享稳岗补贴。支持企业利用现有场地、设施和技术,通过转型转产、多种经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培训转岗等方式,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支持兼并重组后的新企业更多吸纳原企业职工。对企业为促进职工转岗安置开展的职业培训,地方可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支持企业开展“双创”活动,利用“互联网+”、国际产能合作和装备“走出去”等方式,发展新产品、新业态、新产业,在优化升级和拓展国内外市场中创造新的就业空间。大力支持煤炭钢铁企业优先开发矿井周边山地、林地、土地等资源,发展第三产业,分流安置人员。

  渠道二:转岗就业创业。各地要建立拟分流安置职工实名制基础台账,制订再就业帮扶计划,精准对接就业创业服务。对拟分流安置人员在100人以上的,举办专场招聘活动。对失业人员和长期停产职工,普遍开展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其中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在培训期间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助。对有创业意愿的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对从事个体经营或注册企业的,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场地安排等政策扶持。

  渠道三:企业内部退养。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再就业有困难的职工,可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并缴纳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其间企业和个人可不再缴纳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若企业主体消亡,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与原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由职工自愿选择领取经济补偿金,或由主体消亡单位一次性预留为其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的社会保险费和基本生活费。

  渠道四:公益性岗位托底。各地要对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大龄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优先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