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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电煤外运要加价

作者:27发布时间:2010-05-13

云南省工信委昨天通过网站公布了严格的电煤配给措施,以保证云南发电企业有足够的电煤使用。其中,发电企业用煤量的68%(约2150万吨,约为2009年云南煤炭产量的24%)需要省内煤炭企业按政府要求供应。

业内估计,始于2009年夏季的三季连旱,导致云南缺电率一度超过20%,这直接催生了本次要求煤炭生产“企业优先”的政策出台,全力以赴保障省内电力供应。对于电煤出省,则给予了更为严格的限制。

建立电煤储备机制

云南省工信委在通知中称,近年来,随着云南省工业经济的快速发展,煤炭、电力行业的消费保持了较快的增长势头。但电煤、电力供需形势仍然不容乐观,尤其是枯期,电煤、电力需求旺盛,供需矛盾突出,制约了全省工业经济发展。

云南省工信委在通知中要求,各州市工信委(经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建立以发电企业为主的储备制度,完善预警机制和应对方案。其中,省级在曲靖、昆明、红河分别建立电煤储备基地,每年6月1日至10月31日为电煤储备期,并争取省财政安排部分贴息资金。每年6月1日至10月31日之间的超额存煤资金,争取省财政贴息资金中解决1000万元,州市财政安排一定的贴息贷款解决一部分,坚决杜绝缺煤停机或非计划停运等现象的发生。对于发电企业,如果未能完成任务量将会在下年被调减上网电量,而超额完成任务则会得到奖励。

冬春季不许煤炭出省

在“开源”方面,省工信委要求开辟贵州、四川等新的煤源地,争取更多的“黔煤、川煤入滇”,提前做好电煤的采购和存储煤工作。省内各统调火电厂在每年汛期结束、枯期来临前,有确保机组大方式运行20天以上的存煤;在每年春节到来之前,有确保机组满负荷运行30天以上的储煤。各燃煤发电企业要与当地煤矿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伙伴关系,必须在每年初及时完成与煤矿签订供煤合同。

在省内煤炭供应紧张的情况下,运用经济调节手段对出省煤炭进行调控。对没有完成电煤供应任务的煤矿,所产原煤一律不得外运,强行出省的原煤按每吨100元征收煤炭价格调节费;每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铁路部门不安排煤炭外运计划,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原则上不安排煤炭外运计划,出省的煤炭须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同意,方可外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