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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煤矿安全生产事故 新疆两人终身不得担任煤炭行业矿长

作者:1180发布时间:2016-09-08

  6日,国家安监总局网站上发布了吴勇发、杨洪昌等9名终身不得担任煤炭行业矿长人员的名单,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相关规定,这9人将终身不得担任煤炭行业的矿长(董事长、总经理)。

  其中,杨洪昌和杜鸣远2人,均是因为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天利煤业有限公司新疆莎车天利煤矿2016年4月3日发生重大事故,分别被免去了天利煤矿矿长和天利煤业公司总经理的职务。

  从喀什地区莎车县安监局了解到,目前,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天利煤业有限公司正在办理关停手续,不予继续营业。同时,杨洪昌和杜鸣远二人也在等候进一步处理追责。

  通过118114查询,未能与莎车县天利煤业有限公司取得联系。

  据了解,新疆莎车天利煤矿2016年4月3日发生重大事故发生于今年4月3日14时50分许。当时,位于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的天利煤矿发生了冒顶事故,井下有18名作业人员。经当地安监、消防、医疗等部门持续搜救,8人成功升井,10人不幸遇难。

  经初步分析,该矿井6410工作面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单体液压支柱π型钢放顶煤工艺,且工作面部分单体液压支柱失效,作业过程中发生了大面积冒顶,因此直接导致了人员伤亡。

  根据2014年12月1日修改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同时,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不仅如此,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除了杨洪昌、杜鸣远之外,终身不得担任煤炭行业矿长(董事长、总经理)的还有: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永吉煤矿2015年10月9日重大事故时任法定代表人吴勇发、山西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姜家湾煤矿2015年4月19日重大事故时任代理矿长韩建乐、贵州省黔西南州普安县楼下镇政忠煤矿2015年8月11日重大事故时任矿长李波、贵州省黔西南州普安县楼下镇政忠煤矿2015年8月11日重大事故时任法定代表人王江、黑龙江龙煤集团鸡西矿业公司杏花煤矿2015年11月20日重大事故时任矿长李树桢、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煤矿2015年12月16日重大事故时任矿长杨合生和吉林省吉煤集团通化矿业(集团)公司松树镇煤矿2016年3月6日重大事故时任法定代表人辛茂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