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36条”概要
鼓励和引导民资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领域
鼓励和引导民资进入石油天然气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
鼓励和引导民资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
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放宽相关持股比例限制
鼓励和引导民资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
鼓励和引导民资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当市场资金陷入“欧债迷雾”之际,政策吹响了新征途的号角。
昨日 (5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 “新36条”)。同日,资本市场积极响应,上证指数收涨2.06%。
“这一文件来得非常及时,希望民间资本好好琢磨,寻找新的产业机会。”全国政协经济委副主任、原国家统计局局长李德水对记者表示。
当前,我国正在进行一场深刻的经济结构调整,其中最深刻的一个环节就是投资结构。或者说,国家要进一步推动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的协调发展。
继2005年“36条”后,为什么现在制定“新36条”?业界专家认为,在2010年出台“新36条”,其战略意义将渗透整个“十二五”计划,而非解决一时之急。
经济复苏民资“接棒”
李德水认为,今年中国的宏观经济形势极为复杂,一方面,结构性失衡是困扰中国经济可持续增长的根源;另一方面,政府刺激经济的“一揽子计划”迟早要退出,需要民营经济来接力。
梳理金融危机爆发以来的应对措施,不难发现国家关于投资政策的脉络:先是于2008年11月出台“4万亿”刺激计划,随后启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扩大交通、电力、铁路等基础设施建设。
随着上述投资兑现,我国经济率先从全球危机中复苏。但随之而来的新问题是,如果今年再从国家层面进行大规模投资,风险将很大,国家财政也难以承受。
中国民营经济研究会顾问、全国工商联原副主席保育钧指出,欧债危机的阴影正向全球扩散,其本质是国家财政破产。但这种情况不会在我国发生,因为大型国企在中央政策的支撑下已渡过难关,国资委数据表明,去年以来,央企赢利空间仍很大。
在解决了国有经济后,现在需要利用政策,引导民间投资进入实体经济。这一路径如果打通,将为经济发展注入新的资本血液。“这也意味着,我国经济在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两方面,都获得了新的发展动力。”保育钧说。
民间资本向来“不差钱”,仅浙江一带长期活跃在市场的民间资本超过1万亿元。在中央政府加大国有投资之际,它们却处在“出口受阻、国内投资不畅”的内外夹击中。统计显示,2009年全国投资增长31%,其中国企投资增长40%~50%,民营投资只增长27%。
正因为上述复杂的投资环境,业界一度出现对“国进民退”的抱怨声。那么,未来如何提高民间资本的增长比例?李德水认为,首先要从政策上予以支持,引导民间资本从产业政策中找到投资突破口。
民资并非“弱势群体”
在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的过程中,我国出现了一个奇怪现象,就是浙江一带的民间资本“找不到投资出口”。
“为了抵抗金融危机的冲击,国家迅速出台'4万亿’刺激政策,政府投资巨大,导致民间资本似乎被边缘化了。”国资委一位司局负责人对记者说,由于国家主导的4万亿投资巨大,使民间资本有被弱化的错觉。这种投资上的不对称,直接引发了2009年下半年关于“国进民退”的质疑。
“从本质上分析,并不是国有资本挤出民间资本,而是'4万亿’经济刺激政策实施在前,刺激民间投资的'新36条’出台在后。”上述国资委人士解释。
在他看来,国家先动用国有资本抵抗全球危机,随后引导民间资本拉动经济复苏,“这是一种用心良苦之计,现在大局已经明朗。”
他认为,在新一轮经济增长中启动民间投资,就是最好的最适宜的投资政策。“目前正赶上房地产调控,大量资金闲置,很多资金试图流向海外。所以,现在必须在国内给民资找到一个出口。”
随着“新36条”逐渐落实执行,在国家政策的保驾护航下,民间资本将不会是业界担心的“弱势群体”。
“作为国民经济的两大核心组成部分,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并不冲突,也不是非此即彼的恶性竞争,而是互相取长补短。”上述国资委人士说。
这也说明,国家鼓励民间投资政策出台的现实意义,旨在给民资一个宣泄的出口,使民间资本成为我国经济新一轮增长的助推器。
据记者了解,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单是放开产业管制,也需要创造平等的竞争规则。“新36条”也明文规定:“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随着政策落实,一系列配套政策将陆续出台,发改委、工信部、银监会、证监会等相关部委将进一步出台配套措施,对民资予以扶持。
打破国资“控股惯例”
细读“新36条”可以发现,最有操作性意义的条款在于打破了国有资本的“控股惯例”。
“新36条”明确指出,“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合理降低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资本比例。”
这也是国务院首次在政策法规方面提出,允许民间资本在改制中控股国有企业,或者较大比例地参股国企改制。
“最近几年,国企改制在股权结构方面控制得非常严格,一旦涉及控股权,重组几乎没有成功的可能性。”一位产业投资基金总经理告诉 记者。
该基金人士介绍,即使企业双方谈判成功,但是由于涉及控股权转让,国资委在审批上就不会放行。这一硬性规定,早几年曾使得大批民间资本彻底失去了参与国企改革的机会。
不过,“新36条”也指出,“民营企业在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资产处置、债务处理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要求,依法妥善安置职工,保证企业职工的正当权益。”
这一规定,对于民企的影响力将非常大。“因为民企很难接受并安排好国企的员工,在员工安置这方面的谈判,难度远远大于资金投入。”上述产业基金总经理表示。
但是,这一点只能由企业自行通过谈判解决,国家政策将不会具体干预。(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