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江苏张家港检验检疫局统计,2017年一季度张家港口岸共进口煤炭18批、总重量40.1万吨、货值7870.3万美元。江苏张家港检验检疫局严把进口煤炭检验检疫监管关,共检出品质不合格进口煤炭10批次、不合格重量24.3万吨、不合格货值4552.6万美元,并及时出具品质检验证书,以供收货人对外索赔。
据工作人员介绍,一季度张家港口岸无烟煤、烟煤、褐煤三大煤种均有入境,主要来自俄罗斯、澳大利亚、菲律宾、美国等多个国家。批次不合格率高达55.6%,与去年同比,批次不合格率大幅上升,远高于去年同期的25%。进口煤炭不合格项目涉及煤炭日常检验的多个指标,体现在性能指标的实际检测结果与《合同》约定的要求不符,主要是全水分、内水分、灰分、高位发热量、低位发热量、氟、氯、汞、磷、砷、粒度、哈氏可磨性指数超标。进口煤炭不合格项目未涉及《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中的限量指标和放射性指标。
通过分析,产生进口煤炭不合格原因有:一是《合同》所定指标不合理,如全水分本来是一个动态值,受时间、空间影响较大,装运过程中的气候和对煤炭含水率影响较大,《合同》往往把它绝对化,从而产生不合格;二是装货港货物喷水,为降低粉尘污染,煤炭装船时会在表面喷水,喷水量可能没有严格控制,全水分就容易超标;三是装港采样方法不规范,一些国家基础设施落后,港口和交通条件较差,人员能力水平有限,不能完全按照标准要求进行采样,造成偏差;四是贸易结算方式不利于保证进口煤炭品质,国际煤炭贸易普遍存在先付款、后发货的现象,国内买方对进口煤炭质量缺乏制约手段,造成进口煤炭品质偏离合同要求。
为落实防治大气污染,提高空气质量,国家发改委、环保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及商务部于2015年联合颁布了第16号令《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江苏张家港检验检疫局积极行动,多措并举对进口煤炭实施严格的检验检疫监管:一是重视进口煤炭的装运前检验,一是建议国内煤炭进口企业注重对发货港的煤炭检测,特别是要按要求增加灰分、硫分、发热量、汞、砷、磷、氯、氟等环保限量指标的检测。同时要慎重选择有实力的供应商,并在合同中订立装运前检验条款,确保装船货物质量,从源头上规避贸易风险,更好地维护国内煤炭进口企业自身合法权利;二是加强对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的监管。目前装货港的煤炭检验工作主要由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承担。部分第三方检验机构由于技术能力不过关致使其出具的装港检验证书或检测报告存在虚假,谋取不正当利益。建议国内煤炭进口企业应指派国内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在装货港进行装运前检验和监装,检验检疫部门加强对第三方检验机构的监管,引导其诚实守信,对于其出具失实检验结果的第三方检验机构,限制其在我国开展检验鉴定业务;三是强化技术能力保障,张家港局一方面进一步加大实验室检测设备投入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提升环保项目检测能力,有效保证进口煤炭质量安全;另一方面,按照省局《进口矿产品取制样规范化管理指导意见》,进一部加大口岸一线检测设备投入,购置放射性测定仪,安装视频监控实现全程可追溯;四是进一步完善进口煤炭风险预警。围绕安全、卫生、环保和防欺诈,总局或省局开展进口煤炭动态检测研究,汇总分析进口煤炭安全环保信息,加强对来自不同国家或地区、不同品种的进口煤炭分析,发布预警信息,各分子局能早发现,提高检验监管的针对性,突出检验监管重点,强化检验监管的处置措施;五是实现后续监管规范化。对环保项目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基本要求、但不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远距离运输要求的进口商品煤,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应将商品煤进口相关信息送达消费地检验检疫部门,建立全国进口煤炭检验检疫一盘棋;六是加强业务培训交流。由于煤炭的种类以及各种煤炭涉及的理化指标比较多,很多同志是由原来的铁矿专业检验兼顾煤炭检验,只有通过学习交流,了解煤炭基本知识,明白各种基态下的各类指标的意义和影响因素,才能更好的完成取样、制样和实验室检验工作。《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已近两年,各口岸检验部门的检验尺度是否一致,可能会对港口码头的业务产生一定的影响。建议总局或省局组织煤炭取制样及相关检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我局进口煤炭检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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