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化解钢铁过剩产能,促进山西省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日前,省发改委下发《关于公布我省钢铁行业用电差别电价、阶梯电价加价标准的通知》,对钢铁行业实施更严格的差别电价政策,并推行阶梯电价政策。
山西省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钢铁行业限制类、淘汰类装置所属企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差别电价,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或市场交易电价基础上实行加价。其中,淘汰类加价标准由每千瓦时0.3元提高至0.5元,限制类加价标准维持每千瓦时0.1元。同时,未按期完成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中化解任务的钢铁企业,其生产用电加价标准执行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即每千瓦时加价0.5元。
除了对企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我省还将对符合要求的钢铁企业执行阶梯电价政策。具体内容是,对除执行差别电价以外的钢铁企业生产用电,实行基于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耗水平的阶梯电价政策,并按能耗设定了三档电价。通过执行不同梯次的电价政策,确保将钢铁行业的单位能耗保持在正常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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