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淄博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淄博市冬季清洁供暖气代煤电代煤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下称方案)。我市将利用3年时间在全市集中供暖范围以外的区域全面实施冬季清洁供暖气代煤电代煤工程。
根据方案的要求,实施气代煤工程,燃气管网及户内燃气设施建设所需资金不得向用户收取,且购买取暖设备的费用、用气费用政府给予补贴;实施电代煤工程,相关设备和用电费用政府也给予补贴。
冬季燃煤直排一直是大气污染的主要因素,也是雾霾形成的重要原因。为此,淄博把实施冬季清洁供暖气代煤电代煤工程作为防治大气污染、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重要举措。此项工程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合理负担、惠及民生原则。利用3年时间实施冬季清洁供暖气代煤电代煤工程。对现有具备条件的村(居),2017年10月底前确保完成10万户气代煤电代煤建设任务;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气代煤电代煤工程;2019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气代煤电代煤工程收尾任务。
那么,什么情况下实施气代煤,符合什么条件实施电代煤?区县要在集中供暖范围外,划定气代煤电代煤实施区域,而实施气代煤工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村(居)已进行统一规划建设,实现集中居住;二是有单独且通风良好的厨房;三是房屋建筑质量稳固,不是即将拆迁房屋。对于不符合上述气代煤工程实施条件的村(居),实施电代煤工程。燃气管网及户内燃气设施建设所需资金按照户均3000元的标准补贴燃气企业,所需资金由燃气企业先行垫付,燃气企业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建设费用。
据介绍,实施气代煤工程,燃气壁挂炉按照购买价格70%(每户最高补贴2700元)的标准补贴用户。推行气代煤用气政策,气代煤采暖用户不再执行阶梯气价。
自2017年起,对气代煤用户按照采暖期用气1元/立方米的标准补贴,每户每年最高补贴气量1200立方米(每户每年最高补贴1200元),用气不足1200立方米的据实补贴,补贴时间暂定3年。
对参与气代煤工程的特别困难群体(由民政部门认定),燃气壁挂炉和采暖用气费用由区县统筹解决。
学校、卫生室和村委会等非营利性公益场所实行气代煤采暖的,按照采暖面积150平方米折算1户的标准由区县给予补贴。非公益性生产经营场所不列入本次气代煤工程补贴范围。
因村制宜、一村一策,采取“宜管则管宜罐则罐”的方式实施气代煤工程。对具备管网接气条件的村(居),要落实管网接口和供气量,加快管网和户内燃气设施建设;对暂不具备管网接气条件的,要根据实际情况建设液化气天然气气化站及配套设备,实施气代煤工程。
实施电代煤工程,蓄热式电采暖设备及安装(含表后线路改造)资金,按照85%(每户最高补贴5700元)的标准补贴至用户。推行峰谷电价政策。电代煤采暖用户不再执行阶梯电价。电代煤用户采暖期可选择执行峰谷电价,非采暖期可选择不执行峰谷电价。
自2017年起,对电代煤用户按照采暖期用电0.2元/千瓦时的标准补贴,每户每年最高补贴电量6000千瓦时(每户每年最高补贴1200元),用电量不足6000千瓦时的据实补贴,补贴时间暂定3年。
对采取空气源热泵、蓄热式电锅炉等采暖方式的电代煤居民用户按照本实施方案予以补贴,剩余部分由用户承担。
对电代煤用户生活用气,按照每户每年8瓶液化石油气(12公斤/瓶)、每瓶5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补贴时间暂定3年。对参与电代煤工程的特别困难群体(由民政部门认定),蓄热式电采暖设备和采暖用电费用由区县统筹解决。
学校、卫生室和村委会等非营利性公益场所实施电代煤采暖的,按照实际峰谷用电量由区县给予补贴。非公益性生产经营场所不列入本地电改煤工程补贴范围。
2017年按照先易后难原则,安排部署10万户的建设任务,各燃气企业和供电公司要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组织施工队伍、施工材料和器具进场施工,力争8月上旬开工建设。参与本地气代煤电代煤工程的居民要签订统一制定的承诺书,承诺不再使用煤炭及其制品,不签订承诺书不享受补贴。凡是享受补贴的居民,一经发现使用煤炭及其制品的,取消并追缴已享受的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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