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环保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和沈阳市政府办公厅《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要求,以及省环保厅关于水泥、钢铁行业企业申领排污许可证的通告( 2017年第2号),制定我市钢铁、水泥行业企业申领排污许可证的通告如下:
一、申领范围
1、水泥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水泥(熟料)制造及其配套的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散装水泥转运等排污单位,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排污单位和独立粉磨站排污单位。其中,独立粉磨站企业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2、钢铁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含有烧结、球团、炼铁、炼钢或轧钢等生产工序的排污单位。
二、申领时限
1、水泥工业排污单位应于2017年10月2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并按规定建立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台账记录及定期报告制度。
2、钢铁工业排污单位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并按规定建立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台账记录及定期报告制度。
三、受理/核发部门
沈阳市环保局负责全市范围内排污许可制的组织实施和统一监督管理。
新民市、辽中区、法库县和康平县环保局负责辖区内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一般管理的排污许可证由沈阳市环保局核发。
上述4个地区之外的区域,由沈阳市环保局组织派出环保分局按属地开展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四、申领流程
1、排污单位登录“国家排污许可核发平台-公众端”平台(http://permit.mep.gov.cn),组织申报材料。
2、排污单位通过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主要申请内容。公开时间不得少于5日。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不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3、排污单位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有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4、核发机关收到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成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申请的决定。
5、核发机关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
五、申领要件
申领材料应当包括: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
3、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批复意见,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有环保验收文件的,要附验收报告和批复意见;没有环保验收的,要提供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的说明材料。
5、许可排放量申请报告,附不同核算方法的许可量核算过程。
6、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的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信息公开方案。
7、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不用提供许可排放量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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