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钢铁公布,就原告重庆市和胜汇邦资產管理有限公司请求判令公司立即支付煤炭购销款逾3257万元(人民幣.下同),並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佔用费直至付清之日止的事宜作进一步公布。该公司於近日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7)渝01民初755號,知悉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第一,双方一致確认公司尚欠和胜汇邦购销款3257万元,和胜汇邦已於债权申报期限內向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公司管理人经与公司核实並审慎审查后確认上述债权金额。
第二,案件受理费逾20.4万元,减半收取逾10.2万元(原告和胜汇邦已预交),由被告公司负担,並由和胜汇邦在本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就该款项向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
和胜汇邦就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权有权依据生效的公司重整计划之规定按普通债权的清偿方案获得清偿。
公司指,此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因公司已进入重整程序,本案原告和胜汇邦已依法进行债权申报。
重庆钢铁与和胜汇邦没有直接买卖合同关係,该笔欠款系欠渝西矿业煤炭货款中的部分债权转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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