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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关于修改铁合金相关业务规则的通知

作者:1180发布时间:2017-11-02

  郑商发〔2017〕256号

  各会员单位:

  近年来,铁合金行业相关政策和现货市场均发生了变化。为更好发挥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功能,根据铁合金期货市场运行情况和市场建议,郑州商品交易所对铁合金期货交割细则、仓单管理办法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相关修订内容已经郑州商品交易所第六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及《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及中转仓单管理办法》修订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作如下修订:

  1.将第五十一条修改为:“交割单位:5 吨(净重)。”

  2.将第五十四条修改为:“交割单位:5 吨(净重)。”

  二、对《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及中转仓单管理办法》

  作如下修订:

  1.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硅铁生产(出厂)日期超过 90 天的不允许入库。”

  2.将第九十二条锰硅有关规定修改为:“锰硅:每年 10月第 12 个交易日(不含该日)之前注册的厂库和仓库标准仓单,应在当月的第 15 个交易日(含该日)之前全部注销。

  已经注销的锰硅仓库标准仓单,货物尚未出库且生产(出厂)日期仍符合注册条件的,可重新申请免检注册。”

  3.将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自交易所开出《提货通知单》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硅铁、锰硅厂库交割为20 个工作日),《提货通知单》持有人应当凭《提货通知单》验证密码、提货人身份证、提货人所在单位证明到仓库或厂库办理提货手续、确认商品质量、确定运输方式、预交各项费用。”

  4.将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白糖、PTA、甲醇、硅铁、锰硅、棉纱复检机构为原质检机构,交易所可调换或增加质检人员。”

  三、《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相关修订自 SF1901、SM1901 合约开始施行;《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及中转仓单管理办法》相关修订自 2017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修订条款对照表

  2.《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2017 年10 月修订)

  3.《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及中转仓单管理办法》修订条款对照表

  4. 《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及中转仓单管理办法》(2017 年 10 月修订)

  郑州商品交易所

  2017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