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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煤炭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月1日起施行

作者:1180发布时间:2018-01-07
     1月5日,从淄博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淄博市煤炭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于2017年12月29日颁布,将于2018年2月1日施行。在发布会上淄博市法制办、淄博市煤炭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对该政府规章的颁布和制定情况、重点内容进行了介绍。


    据悉,淄博市煤炭工业发展形势、煤炭管理部门安全监管职责近年来发生了很大变化,原《淄博市煤炭管理办法》不能适应目前煤炭生产和加工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因此重新做了修改。其中原《淄博市煤炭管理办法》修改后将题目修改为《淄博市煤炭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而修改后的《办法》主要规范的是煤矿和煤炭加工企业的安全生产。

 
    据介绍,近年来淄博煤矿采场的煤尘、瓦斯、矿井水和顶板等成为威胁煤矿安全生产的问题。“新修订的《淄博市煤炭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中工作明确了煤矿企业、型煤加工企业、煤粉加工企业、水煤浆企业的监管责任主体均为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并且规范了如煤矿入井人员保护措施和井下采掘工作面安全检查员盯靠,强化了高危行业井下作业人员自主保安全措施等一系列安全生产措施,以保障煤矿企业能够安全生产。”淄博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副局长于长永说。


    另外,新《办法》中首次将煤炭加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风险分级管控纳入管理内容。“如煤炭加工企业中最常见的产品‘煤粉’,煤粉颗粒比面粉颗粒的体积还要小3倍左右,如果煤炭加工企业违规随意生产极易发生爆燃事故,此次《办法》中规范了煤炭加工企业业投入生产条件,把煤炭加工企业投入生产前应当通过安全、消防、环境影响等评价、评估,并按照规定验收合格。也是把安全风险挺在隐患前面,严防安全风险失控演变为事故隐患。” 于长永告诉记者:“《办法》中也专设一章规范煤炭加工安全生产保障,并重点规范了五个方面的内容,规定了煤炭加工企业投入安全生产的条件;规定了煤炭加工企业建立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工作制度;规定了煤炭加工企业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管理要求;规定了生产岗位应当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原料区、生产区、成品区的“三区”管理和定置管理等防煤尘自燃和爆炸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