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全省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0.1以下—— 1月15日,省煤炭厅发布的《关于做好2018年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提出“9条”举措,继续聚焦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通知》指出,将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坚持“管理、装备、素质”三并重,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确保全省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0.1以下。 推行全员安全抵押制度 《通知》指出,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我省将建立健全以矿长为首的安全生产管理团队,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团队,以区队长、班组长为首的现场管理团队,建立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真正建立起“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工作体系并实现有效运转。在政策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推行全员安全抵押制度,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压紧压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同时,加强教育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新工人入井作业前必须培训合格。 针对煤矿重大灾害防治,我省将积极采取工程、技术和管理等综合治理措施,利用人防技防物防等综合治理手段,彻底治理灾害隐患,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在瓦斯治理方面,构建完善“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深化瓦斯综合治理。 在水害防治方面,严格落实分区管理各项措施,将防治水分区管理工作作为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前置条件,未实现分区管理的煤矿一律不得复产复建。煤矿在“禁采区”不得进行任何作业;在“缓采区”除勘查或治理工程外,不得进行任何作业。 推行煤矿分类监管 我省将推行煤矿分类监管。各市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和安全监管五人小组包保责任制,对负责监管的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的每座煤矿明确安全生产挂牌责任人和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特别要加强对重组整合煤矿的监督和管理,查清隐蔽致灾因素,强化灾害治理。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全面推行煤矿分类监管,根据煤矿灾害程度、安全管理水平、生产建设现状等方面,对煤矿进行分类,对安全管理水平高且灾害程度轻的煤矿实行日常监管检查,对安全管理水平低或灾害程度重的煤矿实行重点监管检查,对停产及停缓建的煤矿实行巡回监管检查,实施差异化、有针对性的安全监管。 按照“严格检查、严格执法、严格处罚”的工作要求,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要依法责令停产停建整顿、实施处罚并挂牌督办,重点打击和整治煤矿上一级公司、正常生产建设煤矿、责令停产停建整改煤矿、长期停产停建的“僵尸”煤矿等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存在的突出问题。 煤矿企业建立标准化工作激励机制,大力实施对标创建、对标提升。同时,对达不到二级及以上标准的煤矿,一律责令停止生产、进行整改。按一定比例对达标煤矿进行动态抽查,对不具备原有标准化水平或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该降级的降级,该撤消的撤消,推动煤矿持续达标、动态达标。 着力推进减人提效 《通知》要求,认真执行《山西省煤矿减人提效工作方案》,大力实施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和智能化改造,深入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扎实推进“一优三减”(优化系统、减水平、减头面、减人员),有条件的积极推行“无人化开采”和“无人值守”技术,认真做好减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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