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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部署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作者:1180发布时间:2018-02-09

  2月7日,市政府安委会召开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会议,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部署开展为期7个月的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以解决影响钢铁企业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全面提升我市钢铁行业安全风险管控能力,有效遏制钢铁企业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会议要求,全面排查治理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一步巩固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安全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成果,督促各钢铁企业(集团公司下属以子公司为单位,下同)按期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全面开展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工作,落实《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具体要求,有效防范钢铁企业重特大事故。

  会议要求,对高炉、转炉、电炉生产设备的企业,重点开展高炉、转炉、电炉、煤气柜、煤气管道等设备设施的全面排查治理,强化复产复工、设备检维修、有限空间、动火等危险作业、项目外包作业,特别是临时作业安全管理,重点治理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会议要求,各钢铁企业要严格落实《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中59条标准和列举的“15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要求,对排查出的隐患建立台账,分类管理,做到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的“五落实”,按期完成整改,并做好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的停用和改造。各区县安监局要履行监管职责,定期监督指导企业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认真组织执法检查核查。要做到“一企一档”,确保企业排查治理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等工作按期完成。

  会议强调,各区县要充分认识钢铁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严峻形势和艰巨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对发现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开展整治的,要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整改不认真、不到位的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从重处罚,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对于到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提请本级政府依法予以坚决关闭。同时在检查中发现钢铁企业存在生产“地条钢”的,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3部门《关于做好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及时抄告相关部门。专项行动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将按照“一案双查”、“三责同追”的要求,从严查处有关部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