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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全市禁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

作者:1180发布时间:2018-03-15

  广州蓝天保卫战再出重拳,广州市政府近日下发文件,将全市划为“禁燃区”,执行环保部最严格的控制标准。这意味着,广州市全市范围将禁止销售、使用煤炭、重油等高污染燃料。

  为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2017年4月,国家环保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印发了《高污染燃料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根据产品品质、燃用方式、环境影响等因素确定了需要强化管理的燃料。包括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油类等常规燃料。工业废弃物和垃圾、农林剩余物、餐饮业使用的木炭等辅助性燃料均不属于目录管控范围。

  《目录》明确,按照控制严格程度,将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为I类(一般)、Ⅱ类(较严)和Ⅲ类(严格)。

  《目录》要求,各个城市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城市区域内划定禁燃区时,因地制宜选择其中一类,做到量力而行,稳步推进。”“城市人民政府在禁燃区管理中,要充分发挥目录的作用,从改进城市能源结构入手,大力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并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逐步扩大禁燃区的面积。”

  近日,广州市选择了环境保护部《高污染燃料目录》中最严类别(第Ⅲ类燃料)组合作为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类别,于近日印发实施《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环境管理的通告》(穗府规〔2018〕6号,简称《通告》),将广州全市范围划为“禁燃区”,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

  2019年:高污染燃煤机组的最后通牒

  《通告》在2015年制定的《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高污染燃料锅炉的通告》(穗府〔2015〕13号)基础上,进一步按照锅炉等燃烧设施的规模大小明确了分类管理要求。

  其中65蒸吨以上火电机组及自备发电锅炉须于2018年6月30日前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20蒸吨及以上锅炉要求分时段逐步加强环保管理,2019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淘汰;同时对原通告中20蒸吨以下及2004年前使用的20蒸吨以上锅炉的暂缓整治条件进行了细化,要求该类锅炉最迟于2019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淘汰。

  广州市环保局介绍,通过上述要求,到2019年底,全市除火力发电、热电联产及个别集中供热锅炉可保留外,其他锅炉全面完成淘汰或清洁能源改造。

  如果选择了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锅炉(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须达到燃气机组排放水平,即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达到10毫克/立方米(部分锅炉应达到5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

  广州市环保局表示,由于全市行政区域均已划为禁燃区,因此,全市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要按照“淘汰为目标,不淘汰为例外”为原则实施管理;对于目前符合条件不需要强制拆除或改燃清洁能源、暂时选择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锅炉,必须按要求稳定达到燃气机组的排放水平;否则将责令其限期拆除或改燃清洁能源。

  《通告》要求,在禁燃区内,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及生物质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燃气锅炉排放限值。国家或广东省发布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强制性排放标准后,再按照新标准执行。

  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及生物质燃气锅炉的企业,都将列为广州市的重点排污单位,这就意味着,这些企业需要根据要求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建设,并与辖管环境保护部门联网;2019年1月1日起按照重点排污单位有关规定,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广州市环保局介绍,广州全境列为禁燃区之后,广州全境范围内禁止新增高污染燃料销售点;现有的高污染燃料销售点,除规定的当前可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单位外,不得向市内其他组织或个人销售高污染燃料。

  广州市环保局表示,目前,广州市已有35台燃煤发电机组以及企业自备发电锅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1298台高污染燃料锅炉完成淘汰、清洁能源改造或污染治理,工业窑炉等其他炉灶基本完成整治。2017年广州市空气质量达标天数比2013年增加34天,PM 2.5平均浓度三年间下降了18微克/立方米,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提升。

  广州市环保局呼吁相关企业积极响应,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按时落实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淘汰、清洁能源改造或治理,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