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了《河北省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称,河北省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将坚持依法依规、坚持减量置换、坚持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原则,退出产能和建设产能置换比例不低于1.25:1。钢铁企业内部退出转炉建设电炉的项目可实施等量置换,退出转炉时须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
此外,《通知》还表示,河北省未完成钢铁产能总理控制目标前,不接受省外出让的钢铁产能。省内跨市置换钢铁产能的,须经受让方和出让方所在地市政府同意。 《通知》明确了用于置换的钢铁冶炼设备范围: 可用于置换的钢铁冶炼设备范围: 1.2016年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报送河北省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实施方案的报告》(冀政呈【2016】20号)中的钢铁企业冶炼设备,且取得发改部门备案手续(在有效期内)或整体退出钢铁企业冶炼设备; 2.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规冶炼设备。 不能用于置换的产能: 1.列入钢铁去产能任务的产能、享受国家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地条钢”产能、落后产能、在确认置换前已拆除主体设备的产能、铸造等非钢铁行业冶炼设备产能; 2.被司法机关、有关行政执法机关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和其他原因不能按期拆除到位的冶炼设备产能。
《通知》称,建设项目企业制定产能置换方案,方案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和退出项目情况,须明确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所在地区、企业名称、拟建的冶炼设备型号、数量和产能,计划开工和投产时间。 (二)退出项目装备所在地区、企业名称、退出的冶炼设备型号、数量和产能,拆除时间安排。 (三)新建项目产品结构升级,冶炼工艺合理、生产装备先进,环保措施齐全、节能效果显著等内容或材料。 (四)出让产能企业和所在地级人民政府按期拆除置换设备承诺书,经市级人民政府同意或认可的拆除方案。 (五)跨市置换钢铁产能的,提供出让、受让方市政府的同意出让、受让产能的意见。 (六)用于置换的企业提供的置换设备产能去向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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