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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销售、燃用不合格煤炭拟最高罚货值三倍罚款

作者:1180发布时间:2018-06-27

  6月26日,新修订的《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提交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进行一审。《条例(草案)》对照上位法的规定,调整了大气污染处罚方式和罚款额度,提高了违法者的环境违法成本。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新的手段,公众参与等新的内容,以及严厉的责任追究都在《条例(草案)》中有所体现。

  市环保局负责人介绍,现行的《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于 2005年6月5日起施行,经过10多年的发展,《条例》所确立的制度已难以适应当前的大气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当前,中央对大气污染防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省定目标持续提升,改善空气质量、促进公众健康也需要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2017 年全市实现了72.3%的空气优良率,今年,我市确定的目标是75%。但今年以来受一季度外部输入因素和不利气象条件的双重影响,目前全市环境空气质量较去年有所下滑,1—5 月全市优良天数比率仅为66.9%,完成年度大气治理目标和任务压力巨大。

  《条例(草案)》完善了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对排污许可管理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不得排放大气污染物”。对于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就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2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炭质量问题,直接关系着南京市的大气污染治理,严格煤炭管制已刻不容缓。《条例(草案)》明确,销售超过规定硫分、灰分限值等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由市场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排污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委对《条例(草案)》进行审查后提出修改建议:增设“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专章,明确市政府应当承担“确 定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编制大气环境质量达标规划、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计划”等职责,同时提出了关于划定城市清洁空气廊道保护区域,保护区内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禁止建设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项目,以及推动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等要求。

  在强化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方面,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委建议《条例(草案)》第二章中增加:加强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全民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环保法的要求,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强化对间歇性排放恶臭气体或可视大气污染物行为的管理,遏制企业夜间违法偷排现象等内容。《条例(草案)》将充分吸纳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提出的意见建议,经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认证修改后,提交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