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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暖季邯郸18家钢企拟这样错峰生产

作者:1180发布时间:2018-10-08
           近日,邯郸市环保局制定郸郸市2018-2019重点行业采暖季差异化错峰生产方案(征求意见稿公示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称,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拟通过对钢铁等10个重点行业开展采暖季差异化错峰生产绩效评价,科学制定差别化的停限产措施,严禁“一刀切”。同时,方案还明确,对于环保手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排污许可证)不齐全的企业,在采暖季和重污染天气期间一律停产。

具体限产情况整理整理如下——

 钢铁行业采暖季限产情况、减排情况统计表
 


 

 邯郸市18家钢铁企业采暖季差别化管控表
 


 ​

 
 
注:现排污许可证被撤销的生产设施,待排污许可证下发后,按括号内的生产负荷组织生产。
 邯郸市钢铁行业环境绩效评级导则

一、钢铁行业红线要求
 

1、企业环保手续齐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排污许可证)。
 

若不符合上述红线要求,则不用对该企业进行评级,在采暖季和重污染天气期间一律停产。
 

二、豁免条件
 

钢铁企业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大宗物料及产品运输全面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可不予错峰,位于环境敏感区域内的企业除外。
 

三、环境绩效评级标准
 

1、有组织排放
 

(1)烧结机头烟气、球团焙烧烟气在基准含氧量16%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小时均值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mg/m3、35mg/m3、50mg/m3,排烟高度不得低于原烟囱(不低于环评设计要求高度)。
 

(2)烧结机头配套烟气循环系统,且循环率大于30%,一氧化碳削减率不低于30%。
 

(3)消白烟治理工程开展落实情况及效果。
 

(4)抽风除尘装置采用滤筒或采用覆膜滤料,且过滤风速小于0.6米/分钟,颗粒物小时均值排放浓度不高于10mg/m3。
 

(5)转炉煤气除尘采用LT工艺或新型OG工艺+湿式静电除尘器,颗粒物小时均值排放浓度不高于10mg/m3。
 

(6)高炉煤气实施精脱硫,轧钢加热炉完成低氮燃烧改造,热风炉和轧钢热处理炉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小时均值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mg/m3、50mg/m3、150mg/m3。
 

(7)自备电站全面达到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水平。
 

(8)烧结机头、烧结机尾、球团焙烧、高炉出铁场、高炉矿槽、转炉二次烟气、自备电厂锅炉等排污点配套DCS控制系统和CEMS烟气连续自动在线监测装置,且CEMS烟气连续自动在线监测装置已按超低排放要求完成改造升级。
 

(9)烧结机、高炉等主要生产设施和除尘、脱硫、脱硝等污染治理设施分表计电已实施完成。
 

2、无组织排放
 

(1)建立无组织排放管控治一体化系统,厂区内实现无组织排放网格化监控,并实现无组织排放治理设施与生产设施联动、治理设施与监测数据联动(料场出入口、烧结环冷区域、高炉矿槽区域、炼钢区域等易产尘点安装视频监控)。
 

(2)铁精矿、焦炭、烧结矿、球团矿、返矿、除尘灰等所有散状物料全部封闭存放;烧结、高炉上料口全封闭;卸料、上料作业处设置抽风除尘装置或干雾抑尘装置;所有汽车出口设置高压冲洗装置。
 

(3)各料场之间、料场与各用户之间的原燃料运输均采用胶带运输,所有胶带机均配套建设全封闭皮带通廊,禁止汽车运输倒运原燃料。各料槽、筛分室、转运站等产尘点设置干雾抑尘装置或抽风除尘装置。
 

(4)返矿采用全封闭皮带运输至原料场或各用户,除尘灰采用气力输灰或真空吸排车运输。
 

(5)高炉出铁场为平坦化结构,出铁场四周围挡;高炉矿槽厂房全封闭。
 

(6)转炉车间厂房、天窗全封闭,配套屋顶罩和独立的三次除尘系统。
 

(7)钢渣采用热焖工艺,热焖车间、钢渣堆场、钢渣破碎磁选车间封闭,钢渣处理各车间产尘点设置干雾抑尘装置或抽风除尘装置。
 

3、运输环节
 

(1)企业主要生产物料和产品通过铁路、管道或管状带式输送机等清洁方式运输的比例达到80%以上。
 

(2)厂区道路平整、无破损,道路无明显积尘;厂内运输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采用新能源车;厂区建设监控汽车运输的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
 

(3)厂区内无裸露地面,全部实现硬化或绿化。树坑、电线杆坑使用透心砖、鹅卵石或草坪进行铺垫。厂区绿化率大于30%。
 

4、其他
 

(1)烧结机130m2及以下的带式烧结机,全部步进式烧结机,1000m3以下的高炉。
 

(2)位于主城区及传输通道内的环境敏感区域。
 

(3)吨钢纳税额大于400元。
 

四、钢铁行业排放绩效综合评级细则
 

2018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钢铁企业继续按照三季度差别化管控的生产负荷组织生产;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按照采暖季差别化管控的生产负荷制定生产计划,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将扣减相应生产负荷;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由于空气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在采暖季生产负荷的基础上,位于主城区、重点县(市、区)的企业减少生产负荷10%,其他县(市、区)的企业减少生产负荷5%。
 

2018年11月1日至11月14日,视邯郸市空气质量预警预报结果决定是否启动采暖季差别化管控,如不启动,将继续按照三季度差别化管控的生产负荷组织生产。
 

2019年3月16日至3月31日,视邯郸市空气质量预警预报结果决定是否提前结束采暖季差别化管控。
 

采暖季期间确因供暖任务,不能停产的单座高炉钢铁企业,可在采暖季期间生产,待采暖季结束后按照采暖季差别化管控的限产比例,实施停产补齐管控天数。
 

根据各钢铁企业的排放绩效综合分值,将企业分为A、B、C三类。企业综合分值在90分及以上为A类,综合分值在60分及以上为B类,综合分值在60分以下为C类。